上外办〔2012〕16号 签发人:曹德明
关于公布《上海外国语大学关于教授承担
本科教学任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健全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制度”的要求,加强我校本科教学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制订了《上海外国语大学关于教授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暂行规定》。现予公布,请认真执行。
附件:
1.《上海外国语大学关于教授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暂行规定》
校长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教师 本科教学 规定 通知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4月25日印发
附件:
上海外国语大学关于教授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健全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制度”的要求,加强我校本科教学工作,结合我校实际,进一步落实名师、教授讲授本科课程的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中的本科课程指本校本科学历课程。
二、全校每位在编在岗和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的教授,每学年必须为本科学生主讲一门课程,课程的授课时数在33学时以上。
三、提倡知名教授为本科一年级学生上课,开设新生研讨课。师资较为充裕的学院(系、部),应引导鼓励教授为本科生开设专业方向课和全校性质的通识教育选修课。
四、各教学单位(含研究院所等)要采取措施,切实保证每一位教授每学年都承担本科教学任务,包括《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教学计划》中的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专业方向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实践教学等。
五、确有特殊原因,在一学年内无法为本科生授课的教授,须事先向相关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系、部)等审核后报教务处,由分管校长批准。
六、不服从各教学单位安排、连续两年不讲授本科课程的教授,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职务,不得享受教授岗位津贴。
七、教师承担教学工作的业绩和成果作为聘任(晋升)教师职务、确定津贴的必要条件。职称评聘中严格执行“教学工作一票否决制”,未经批准没有给本科生上课的、教学工作量不足或教学质量达不到学校规定要求的教师不得晋升高一级技术职务。
八、各教学单位每学期期末将教学业务隶属本部门的教授(含专职和兼职)当前学期为本科生开课情况和下一学期拟开课情况报教务处备案。
九、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十、学校授权教务处、人事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