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做好2005年上海市级教学成果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6-11-20浏览:1979设置

各院(系)及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高〔2004〕42号)的精神,为了充分展示我校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的成果,我校教务处决定积极参加上海市级和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评选工作,以表彰和鼓励教育教学优秀者,提高教师从事本科教学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推进教学改革、加强课程建设,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现对申报和评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的范围和重点

1、奖励范围:凡2001年以来,在我校本科教育教学中经过两年以上(含两年)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材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优秀教学成果,均属申报范围。

优秀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和教学管理方案。具体而言,根据教育目的、对象和环境,改革、更新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成果;在坚持教书育人、全面关心学生、从严治学、因材施教、培养优秀学生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在专业建设、编制教学文件、组织教学工作、进行教学研究、推动教学改革、树立良好教风学风、实行科学管理等方面的成果。

2、奖励等级:2005年上海市教学成果奖的奖励等级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二、奖励的对象及条件

1、申报优秀教学成果奖项目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含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干部,重点是担任本科教学的教师),应该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教学成果必须具备一定的独创性、新颖性和达到一定的效果。

3、集体的主要成员是指直接参加成果的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的成员,至多不超过5人。

三、申报材料

申报上海市级教学成果奖,须填写并提交《上海市级教学成果奖申请书》(一式三份),同时提交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一式三份);教学成果如为教材,须提交样书(三本)。

四、申报时间和学校评选安排

1、请各院(系)及相关单位将这次上海市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范围和要求尽快传达到全体教师。

2、10月12日各院(系)及相关单位将申报材料交教务处教学科戴娣同志(松江校区行政楼203室,电话67701028)。

3、教务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10月14日交校专家组评审。10月15日前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注:申请书请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主页上下载:

http://www.shmec.gov.cn/wsbs/bgxz.php

请仔细阅读《上海市级教学成果奖申请书》填报说明。

上海外国语大学教务处

200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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