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志愿者事务请假管理规定

时间:2010-04-21浏览:5702设置

本条例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旨在规范本校在籍注册学生因参加校党委批准的校外志愿者工作时,涉及请假、考勤、外事、考核等事务的管理,配合《上海外国语大学青年志愿者服务规定》共同实行。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校党委批准的校外志愿者工作,其形式具体包括:

(1)    由上海市属区(县)、其它地级市及以上级别党政机关,省(市、自治区)级青年志愿者指导机构安排的,经校团委审定,报校党委批准的;院系教学主管及以上领导、教务处会签同意,由校团委具体负责实施的。

(2)    由学校校方承接的,院系教学主管及以上领导、教务处会签同意,由校团委具体负责实施的。

第二条    凡本校在籍注册学生参加上述所列志愿者项目的,涉及考勤事务的,规定如下:

(1)    我校参加校外志愿者项目的审核、登记、备案由校团委负责。学生因参加上述所列志愿者项目的,涉及考勤请假事务列入学校公假管理,由校内该志愿者项目组织方在请假时间前,统一出具书面申请,注明志愿者公假事项、时间、涉及课程,申请志愿者姓名、学号等信息,报校团委审核。

(2)    经审核通过的书面申请统一由校团委报教务处审批;经教务处审批通过的事项,方能公假生效,其中涉及公共课的公假事务需同时经公共课开课部门协调;审批情况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登记备查。

(3)    凡未通过教务处公假审批,擅自以参加志愿者项目名义缺席的,一律按学校有关规定视为旷课。

第三条    校团委作为本校主要承担、开展志愿者项目的部门,应当充分、及时、准确向各有关部门依要求提供本校学生校外志愿者项目信息;凡符合本规定所列之志愿者项目的校内组织单位,需通过校团委审核通过报备志愿者公假的,应在招募志愿者之前向校团委提供如下材料以便审批并报备党委同意:

(1)    志愿者项目校外招募方附盖章的公函;

(2)    志愿者项目我校学生参与计划及主要情况。

在项目结束后一学期内,校内组织方应保留志愿者派出名单和统一请假申请,以供请假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核实。

第四条     涉及因参加上述校外志愿者项目需要延期考试的,由教务处指导相关院系做出合理安排。

第五条     凡因参加校方核准的志愿者项目需累计请假六星期以上者(含因参加志愿者项目,与先前请假时间累计达六星期者),统一上报院系教务部门联系校教务处处理。

第六条     凡参加校外志愿者项目涉及对境外人员交往的,需严格遵守《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涉外活动管理规定》,未明确事宜需向校团委申报,并经校对外合作交流处同意后实行。

第七条     涉及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及其以上各专项志愿者服务项目的考勤、请假、休学、管理事务,按照该专项项目实施方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并经学校同意后在我校实行。

第八条     由个人或各教学单位承接或实施的教学实践、工作实习等类校外活动需报批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领导同意,并参照《学生手册》有关规定实施,并报备教务处。

第九条     本规定未明确事宜,但涉及发生因参加通过审批的校外志愿者项目而发生的考勤事宜,参照学校现有有关规定实行。

第十条     本规定实施细则由学校授权校团委会同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中有关教学事务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制定相关规范。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0年4月起实行。

 附:请假流程图

 

 

上海外国语大学教务处

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处

共青团上海外国语大学委员会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