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教〔2017〕46号 签发人:杨 力
关于发布《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上海外国语大学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精神,深入推进创新创业教育,积极探索“多语种+”卓越国际化人才培养模式及其实现路径,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团队协作精神与创新创业能力,不断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学校特制定《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
办法(试行)》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7年9月6日
附件
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上海外国语大学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精神,深入推进创新创业教育,积极探索“多语种+”卓越国际化人才培养模式及其实现路径,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团队协作精神与创新创业能力,不断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是学校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完善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强化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的重要举措。通过实施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配合学校完全学分制改革,推进“多语种+”办学战略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人才培养全过程,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建设创新创业文化,提高学校教育教学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 面向本科生实施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鼓励教师探索并建立以能力为导向、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模式,积极参与并指导学生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强化专业实践教学,实施研究性教学和个性化培养的教学方式。
第三条 通过实施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创新创业实践训练,强化对学生创新创业思维、专业实践能力以及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责任意识和自我管理、自主学习的潜能,突出“会语言、通国家、精领域”,培育思想素质过硬、中外人文底蕴深厚、跨文化沟通和专业能力突出、创新创业能力强的“多语种+”卓越国际化人才。
第二章 学分认定范围
第四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指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实践教育课程“创新创业实践”模块的2学分,以完成各级创新创业项目或取得创新创业成果为认定依据,学生需要经学分认定后取得。
第五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基本单位为1学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通过完成各级创新创业项目及创新实践成果、创业成果、技能成效等认定后取得。
第六条 下列单项成果为1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的基本范围:
1.创新创业项目:参与国家级或上海市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完成并通过结项验收;
2.论文或著作: 符合规定的学术论文,在市级及以上官方媒体发表的文学作品,参与出版的专著、译著或教材等;
3.竞赛获奖:参加三类竞赛及以上的各级各类学科竞赛、创业竞赛获得的奖项;
4.授权专利: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
5.创业:学生作为创业团队主要成员参与的创业项目已进入各创业基地、孵化器进行创业孵化,或注册创办公司取得营业执照;
6.其他实践:学生参加经院(系)备案认可的,符合教学要求的其他创新成果或荣誉,及取得一定形式的成果或荣誉的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创业实践。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所述范围内的以下单项成果可直接认定为2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1.创新创业项目:参与国家级或上海市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且结项验收结论为优秀的;
2.论文或著作: 符合规定的学术论文,在省市级及以上官方媒体发表的文学作品等;
3.竞赛获奖:参加一类、二类竞赛获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4.授权专利:授权发明专利;
5.创业:学生作为创业团队主要成员参与的创业项目已进入各级创业基地、孵化器进行创业孵化;
6.其他实践:其他经院(系)备案认可的,经认定达到2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要求的创新创业实践成果。
第八条 以团队形式取得的创新创业成果,给予排名前5名(按照成果证明书排名顺序)成果完成人学分认定资格。给予获得省市级及以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团队成员排名前10名的获奖人学分认定资格。
第九条 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实践并取得上述范围内的成果,均可根据本办法给予学分及成绩认定,成绩按百分制记载,纳入绩点计算。学分及成绩认定标准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参考标准(试行)》(附件1)执行。
第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学生,同一成果,只认定一次,遵循“就高原则”,不作重复认定。
第十一条 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所获认定学分及成绩,记入培养方案中的相应模块,认定学分总数不超过2学分。
第三章 学分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工作采用学生提出认定申请、院(系)审核认定、教务处备案的方式进行。认定时间为每学期一次。
第十三条 学生填写“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申请表”(附件2),并附认定成果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材料原件,交所在院(系)进行学分认定。
第十四条 各院(系)根据学生提供的申请表和佐证材料进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审核认定。经院(系)认定给予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和成绩要进行认定结果公示,公示无误后由院(系)将认定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汇总信息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对学分认定结果进行查询。
第十五条 学生提交的认定材料、认定结果等资料等同于学生课程考核试卷,并按照试卷相关管理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 学分认定工作必须依据本办法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对于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以考试作弊处理。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各院(系)要根据创新创业教育开展的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院(系)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为深化完全学分制改革和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推进实施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将进一步加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力度,加大对院(系)举办学科竞赛和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的支持力度,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科研田野调查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九条 各院(系)要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文化氛围,为学生搭建交流平台,加强教师指导,各类实验室应向学生开放,为创新创业实践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实验场地、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指导。
第二十条 学生要发挥在创新创业实践中的主体作用,以个人或团队的形式,积极参加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及时完成创新创业学分修读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争议事项,由各院(系)按照本办法、该院(系)实施细则要求处理,重大争议事项报教务处协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处理结果存有异议,可依据《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申诉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结果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入学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不包括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