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课程建设委员会章程(讨论稿)

时间:2007-04-30浏览:6183设置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外国语大学课程建设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教育部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课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课程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课程建设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对全校课程建设工作进行研究、规划、组织、审议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审议评定学校的课程建设规划、项目管理与发展研究,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课程建设委员会成员必须是具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其它相应职称的本校教师,应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教学经验丰富,办事公道,热心课程建设工作。

第四条 校课程建设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委员若干人,秘书一人。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推荐,校长聘任;委员原则上由各院(系)及相关部处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校课程建设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

第六条 校课程建设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年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并将工作情况向校长办公会议汇报。校课程建设委员会决定重大事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同时注意尊重少数人的意见。

校课程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校课程建设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如有特殊情况,校课程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校课程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校课程建设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七条 校课程建设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

 

第三章   

第八条 贯彻执行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高等学校课程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

第九条 了解和研究课程改革的动态、方向,制定有关学校课程建设的政策措施。

第十条 审定全校课程建设规划并检查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审定校各级课程建设基金资助项目。

第十二条 评定校级精品课程,推荐国家或市(部)级精品课程的评选备选课程。

第十三条 组织指导各学科开展课程建设研究、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依据《上海外国语大学课程建设管理条例》负责对经费的审批及其使用进行监督。

 

第四章   

第十五条 修订本章程,须经主任会议同意,并经课程建设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上海外国语大学课程建设委员会。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