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教〔2017〕18号 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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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教育部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有关方针政策,传承我校优良的教学传统,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总结多年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经验,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成立教学督导组旨在提高教师素质与教学水平,提高学生学习水平和综合素质,以及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并为教学质量评估提供依据。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在主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管理日常事务。教务处负责组织督导组专家的聘任和解聘工作,安排和核定督导组专家的工作量,发放工作津贴,汇总各项教学督导信息并向校领导作出汇报。

第四条 教学督导组由学校、院(系)二级督导专家组成。学校教学督导组专家一般为20名左右,由学校聘任。院(系)教学督导组专家一般为23名,由院(系)聘任。

第五条 校教学督导组专家的选聘由院(系)推荐,教务处提名,主管校长批准,学校颁发聘书。院(系)督导组由各单位组建,教务处备案。任期二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 教学督导组应由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教学水平高、在本专业领域里有一定影响的副教授以上职称的资深教师组成。督导专家的任职条件如下:

(一)熟悉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比较了解中外高等教育状况,注重教育思想观念更新,了解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状况;

(二)治学严谨,作风正派,深入实际,办事认真;

(三)长期从事本科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验丰富,在教学、科研方面有一定声望;

(四)具有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且具有十年以上教龄的退休或在职教师;

(五)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七条  校教学督导组在主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对学校的教学运行、教学质量以及教学基本建设(包括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师资队伍、教学管理制度建设等)等各项教学工作和活动行使监督、指导、反馈、评价、调查研究等基本职责。

(一)调查。通过听课、教学检查、试卷抽查、论文审阅及座谈等形式,对教学的现状及其突出问题进行了解,及时发现教学中的问题,并深入调查研究。

(二)指导。对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指导,使之尽快掌握教学技能和教学规律;发现教学改革的典型,总结教育教学成果,及时宣传推广先进的教学经验。

(三)评估。对教师教学及有关教学活动进行评估,每学期将有关情况汇总、报送教务处。

(四)反馈。以听课表、书面、口头或其它形式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反馈评价及指导意见。

第三章  原则与制度

第八条 教学督导工作应贯彻“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和“以督促管,以导促建,管建结合,重在发展”的原则。

(一)深入课堂教学第一线,充分掌握第一手材料,综合分析,准确评估;

(二)对教学评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不夸大、不缩小、不掩饰、不虚美,维护督导工作的严肃性;

(三)听课一般不做事先通知,以期了解教学过程的实际状态;集中安排的听课活动,对授课教师的评价意见,必须经过教学督导组的集体讨论,取得比较一致的意见,方能向授课教师反馈。对教师授课情况的评价出现意见分歧时,应采用跟踪听课的办法取得一致,评价务求客观、公正、合理。

第九条 教学督导工作一般建立听课、学习与会议、调研与检查、总结与汇报等常规工作制度。

(一)听课制度。学校每学期安排督导专家主要听新教师、拟晋升职称教师、教学效果较好或较差的教师的课程以及对学校评价提出异议的课程。

(二)学习及会议制度。学校在每学期初召开一次督导工作布置会,每学期末召开一次工作总结会,组织开展学习与研讨活动。学校还可以根据教学工作情况,不定期地召开督导组会议。对事关学校教学改革的重大事项,督导组可以派员参加。

(三)调研及检查制度。按督导计划及学校工作安排,针对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学校教学工作的教育难点、热点问题深入调查,到有关院(系)、部、处个别访问交谈,召开师生座谈会,进行问卷调查,抽查有关教学文件资料,开展专项评估检查工作等。

(四)总结与汇报制度。督导专家每学期末把听课评议表和有关教学问题的意见以书面的形式交教务处教学科,由教学科整理后,向教务处处长及学校领导汇报,并及时反馈给相关的教学单位和授课教师。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教学督导组专家具有以下工作权利:

(一)听课权。有权随时进入教室和实验室听课。

(二)知情权。有权随时调阅各学院教师教学教案,调阅教材、学生学习笔记、考试试卷及其它教学管理的资料档案;有权向老师和学生询问有关教学问题。

(三)建议权。有权对学校有关教学改革与建设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组专家当履行如下工作义务:

(一)努力学习现代教育教学理论和方法,提高督导工作水平。

(二)及时反映教学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并做好沟通、指导工作。

(三)每学期随堂听课6-8门课程,并有针对性地选听各类课程。

(四)每学期完成一定数量的课程试卷、毕业论文的专项检查。

(五)每学期用一定时间开展专题调研,对教风、学风及教学管理等进行评价,对教学中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形成总结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为支持教学督导组开展工作,学校拨出专款作为活动经费。给予每位教学督导专家一定的工作津贴,每学期按三个月计算,按月支付。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专家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各单位及有关人员要积极配合,如有阻挠或不合作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691日起实施。 原20025月颁布的《上海外国语大学督导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条例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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