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教〔2017〕17号 上海外国语大学关于建立听课制度的若干规定

时间:2016-08-30浏览:1201设置

 

建立听课制度,是了解教学情况,沟通教学信息,促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服务质量的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为了全面、客观地了解和掌握我校教学动态,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经学校研究决定,建立我校听课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各级领导、教师的听课量和听课要求

(一)学校领导带头坚持听课,每学期听课原则上不少于3次;其中分管教学、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每学期听课原则上不少于4次。学校领导听课旨在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课堂教学情况,倾听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二)教务处、学生处正副职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其他机关职能部(处)正副职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机关职能部(处)领导听课旨在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内容和范围,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课堂教学情况,倾听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三)院(系)党政正副职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其中,院(系)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次。专业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次。院(系)领导、专业负责人听课旨在了解本院(系)、本专业教学实际状况,发现并逐步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指导教师更好地开展课堂教学活动。

(四)各学院(系)或教研室内部应建立教师相互听课制度。教师听课旨在切磋教学内容,交流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效果,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二、听课方式和听课范围

(一)听课方式以随机、随堂为主,也可组织重点听课、联合听课等。

(二)听课范围主要是全日制本科专业所开课程,重点是新开课和开新课课程以及公共课。

(三)听课内容包括:课堂讲授、教学环境、教学秩序、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

(四)听课人员每次听课时应认真、详细、如实填写听课记录表,听课后应及时与授课教师交换意见;涉及到环境设施、教风、学风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与相关部门、院(系)沟通。

三、听课制度组织管理

(一)各级领导、教学管理人员和专职学生工作干部要以办学的主人翁精神,自觉遵守和坚持听课制度。

(二)学校教学督导组有义务监督各级领导、教师执行听课制度的情况。

(三)机关职能部门领导干部于每学期第16周以部门为单位将听课记录表递交教务处,教务处将听课情况进行汇总整理。

(四)各级领导干部、教师、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专职学生工作干部不能以上课替代听课。

(五)听课记录表可在教务处网站下载,具体参见《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附件。

四、其他

(一)本规定自201691日起执行。原2002125日颁布的《关于建立听课制度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二)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