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奖励暂行办法

时间:2007-04-30浏览:291设置

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教学成果认定和奖励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与创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本科教学工作奖励分教学改革项目、教学成果、名牌专业、教师、课程、教材、教学研究论文、教学管理等八大类。

第三条各类教学奖励完成人应是我校在职教职工。

第四条各类教学奖励以教务处登记备案为准,在依据本办法申报之前,需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未办理手续的不予奖励。

第五条重复立项的,按最高级别计算科研工作量积分。已按低级别计算的,若再立项,则按其最高级别给予补算积分。

第六条重复获奖的,按最高级别给予奖励。已按低级别奖励的,若再获奖励时,则按其与最高级别奖金差额,给予补发。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七条教学改革项目类。教学改革项目类对国家级和市级教改项目,国家级人才培养基地,国家级、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人及主要参与者进行奖励。

立项等级

科研工作量积分

梯队科研工作量积分

现金奖励

国家级教改项目(立项和验收后各奖励50%)

负责人

40

20

30000

主要参与者

总量80;每人上限20

总量40;每人上限10

市级教改项目(立项和验收后各奖励50%)

负责人

20

10

20000

主要参与者

总量40;每人上限10

总量20;每人上限5

国家级人才培养基地

负责人

60

30

50000

主要参与者

总量120;每人上限30

总量60;每人上限15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负责人

40

20

30000

主要参与者

总量80;每人上限20

总量40;每人上限10

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负责人

20

10

20000

主要参与者

总量40;每人上限10

总量20;每人上限5


第八条教学成果类。教学成果类对获得国家级、市级和校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与者进行奖励。

获奖的教学成果第一完成单位是我校,第一负责人或独立完成人是我校人员,奖励标准如下表:

成果等级

科研工作量积分

梯队科研工作量积分

现金奖励


国家级教学成果

特等

负责人

60

40

60000

主要参与者

总量120;每人上限30

总量80;每人上限20

一等

负责人

50

30

50000

主要参与者

总量100;每人上限25

总量60;每人上限15

二等

负责人

40

20

30000

主要参与者

总量80;每人上限20

总量40;每人上限10

三等

负责人

30

15

20000

主要参与者

总量60;每人上限15

总量28;每人上限7



市级教学成果

特等

负责人

30

15

20000

主要参与者

总量60;每人上限15

总量28;每人上限7

一等

负责人

20

12

10000

主要参与者

总量40;每人上限10

总量24;每人上限6

二等

负责人

16

8

5000

主要参与者

总量32;每人上限8

总量16;每人上限4

三等

负责人

10

6

2000

主要参与者

总量20;每人上限5

总量12;每人上限3


校级教学成果

一等

负责人

10

5

5000

主要参与者

总量20;每人上限5

总量8;每人上限2

二等

负责人

8

4

3000

主要参与者

总量16;每人上限4

总量8;每人上限2

三等

负责人

6

2

2000

主要参与者

总量12;每人上限3

总量4;每人上限1


获奖的教学成果第一完成单位是外单位,我校人员是第二、三参与者,奖励标准如下:

成果等级

科研工作量积分

梯队科研工作量积分

现金奖励

国家级

教学成果

特等

25

12

10000

一等

20

10

5000

二等

15

7

3000


市级

教学成果

特等

15

7

3000

一等

10

5

2000

二等

5

2

1000


第九条名牌专业类。名牌专业须由市、部组织评定,并正式批复。

名牌专业

科研工作量积分

梯队科研工作量积分

现金奖励

国际级

名牌专业

负责人

60

30

50000

主要参与者

总量120;每人上限30

总量60;每人上限15

市级

名牌专业

负责人

20

10

20000

主要参与者

总量40;每人上限10

总量20;每人上限5


第十条教师类。教师类对获得各级教学类荣誉奖的教师和指导学生竞赛获奖的教师进行奖励。

教师获奖类别

现金奖励

国家级教学名师奖

30000

市级教学名师奖

10000

校级优秀教师

2000

教学技能比赛获奖(市级或市级以上)

5000

多媒体课件竞赛获奖(市级或市级以上)

5000

指导学生竞赛获奖(市级或市级以上)(仅限1名指导教师)

2000


第十一条课程类。课程类对国家级、市级、校级精品课程进行奖励。精品课程按立项时计算科研工作量积分,主干课程和一般课程按通过验收时计算科研工作量积分。

课程级别

科研工作量积分

梯队科研工作量积分

现金奖励

国家级精品课程(立项和完成后各奖励50%)

负责人

60

30

50000

主要参与者

总量120;每人上限30

总量60;每人上限15

市级精品课程(立项和完成后各奖励50%)

负责人

40

20

20000

主要参与者

总量;每人上限20

总量40;每人上限10

校级

精品课程

负责人

20

10

/

主要参与者

总量40;每人上限10

总量20;每人上限5

校级主干课程(完成后奖励)

负责人

10

5

/

主要参与者

总量20;每人上限5

/

校级一般课程(完成后奖励)

负责人

5

3

/

主要参与者

总量12;每人上限3

/


第十二条教材类。教材类对教师编写的各级各类优秀教材进行奖励,奖励对象为我校人员担任主编或副主编者。凡接受学校学术教材出版基金资助的教材不享受此项奖励。


教材奖级别

科研工作量积分

梯队科研工作量积分

现金奖励


国家级教材奖

一等

主编

40

20

8000

副主编

20

10

4000

二等

主编

30

15

5000

副主编

15

7

2500

三等

主编

20

10

4000

副主编

10

5

2000


市级教材奖

一等

主编

20

10

4000

副主编

10

5

2000

二等

主编

15

7

3000

副主编

7

3

1500

三等

主编

10

5

2000

副主编

5

2

1000

国家级规划教材(立项和验收后各奖励50%)

主编

30

15

5000

副主编

15

7

2500

市级规划教材(重点教材)(立项和验收后各奖励50%)

主编

15

7

3000

副主编

7

3

1500


第十三条教学管理类。教学管理类对获国家级、市部级、校级优秀教学管理单位进行奖励。

优秀教学管理单位级别

现金奖励

国家级优秀教学管理单位

50000

市部级优秀教学管理单位

30000

校级优秀教学管理单位

5000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教学奖励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具体实施,每年5月份接受本学年内各项奖励的申报。

凡申报奖励项目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本办法填写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类项提供有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数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填报,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应注明本校人员在其所占份量,并出示有效证明材料(以一级证书为准)。经院(系、部、所)签署审查意见后,于5月30日之前一并报送教务处。

1.教学研究论文、著作、教材的奖励,应提交封面、封底、目录、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2. 教学改革项目、教学成果奖、名牌专业、精品课程、优秀教材、教学管理的奖励,应提交上级部门颁发的正式奖励文件和奖励证书复印件。

3.教学名师、指导学生竞赛、教学竞赛的奖励,应提交与该奖励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所有申报奖励项目,由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批准,由主管校长签发公示。任何部门或个人若对奖励项目持有异议,可自公示之日起7天内,采用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异议和事实依据,并署真实姓名及所在单位。口头提出异议或过期未按要求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在申报及执行奖励制度时,必须提倡良好的科学道德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对弄虚作假或有侵权行为者,除取消奖励资格外,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处理及处分。若奖后发现有上述问题者,应立即追回奖励证书和全部奖金。

第十七条凡申报奖励项目权属有争议的,不予受理申报;待争议解决后,按本条例受理申报。

第十八条严格界定教学奖励与科研奖励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九条教学奖励经费的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奖励涉及税收按国家相关法规办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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