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管理职责分工规定

时间:2006-11-20浏览:2008设置


 

 

为了完善教学行政管理体制,明确和协调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建立良好的校风,提高教育质量,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国际化复合型人才和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就学生学籍管理方面的职责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关于入学和毕业

一、新生的入学资格审查工作由招生办公室负责。新生入学,须经德、智、体等方面的资格复查,合格后方能取得学籍。三个月内,经复查不合格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由教务处负责发放校徽和学生证。

三、在校学生的基本数据统计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每学期初,统计出各类学生基本数据,以便准确掌握在校学生的异动情况。

四、学生的转专业、转学、毕业、休学、复学、退学手续由教务处负责统一办理。

五、毕业生的毕业资格审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六、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七、学生的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结业和肄业证书由教务处负责发放。

八、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由学生处负责。作好毕业生的毕业思想教育及就业指导,对毕业生进行综合核查,向国家教委申报每届毕业生实数并负责毕业生的就业派遣工作。

第二条  关于成绩考核和考勤

九、学生的上课考勤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管理。日常考勤工作由院(系)办公室负责,按月公布缺课情况并报教务处备案。

十、学生的课程修读、免修、补考、重新修读审批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十一、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学生的学习成绩在离校前,一份由学生本人保留,一份归入本人档案,一份由教务处交校综合档案室存档。

第三条  关于奖、贷、补、免和处分

十二、学生的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生处负责,各院(系)协同办理。

十三、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补助、贷款、减免学杂费等的审批工作由学生处负责,各院(系)协同办理。

十四、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社会工作等方面的表现由各院(系)负责了解、考察和记录。

十五、市、校学生标兵、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先进集体及各奖项的评选由学生处及团委负责。

十六、学生违反学习纪律,按《教学工作管理规定》由教务处负责处理。

十七、学生犯思想、政治、道德品质错误,按《学生违纪处分细则》由学生处负责处理。

十八、学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有刑事犯罪行为,由保卫处调查核实处理,或报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九、本规定自200591日起施行。原20026月颁布的《学生学籍管理职责分工规定》同时废止。

二十、本规定解释权属上海外国语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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