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入学的规定

时间:2006-11-20浏览:1138设置


 

 

一、新生须持上海外国语大学入学通知书、身份证以及有关证件与材料,按入学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说明理由,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党、团员入学,必须携带党、团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须有编号,姓名须准确无误。党团组织关系的转入应按照转党、团组织关系规定的手续办理。本市党、团员(包括外地的团员)可分别转我校党、团委;外地的党员需通过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接转我校党委组织部。

三、新生入学时,不得涂改姓名。户口迁移证明(本市户口不迁移)、党团组织关系介绍信上的姓名必须与入学通知书上的姓名一致,否则,不予接受。

四、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予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由校招生办公室报有关部门查究。

五、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门诊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校招生办公室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校门诊部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校门诊部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六、本规定自200591日起施行。原20026月颁布的《新生入学的规定》同时废止。

七、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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