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考核和补考规定

时间:2006-11-20浏览:2421设置


 

 

一、学生必须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二、各课程成绩评定,以期末考核成绩为主,参照平时成绩综合评定。两者比例由各院(系)根据各专业和课程特点自行确定。

三、学生因病或公假等一些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核的,需提前五天由本人向院(系)领导提出书面申请,附上有关部门证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作缓考处理。缓考学生的成绩,作正常成绩记载。

四、迟到超过十五分钟的,不准参加考核,作缺考处理,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补考。

五、凡擅自缺考2门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擅自缺考3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凡缺考3门(含3门)以下者,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本人申请,经院(系)领导批准,教务处同意后,擅自缺考的科目在毕业前给予一次性补考机会。

六、凡期末总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必须补考,补考时间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

七、凡补考不及格的课程,由各院(系)根据具体情况让学生在校期间内安排重新修读。

八、考试课程的补考成绩按“及格”,“不及格”记载,但都需注明补考字样。.

九、凡外语实践课程等具有延续性的课程补考成绩不及格应重新修读,但如原程度的课程不开设则可以跟班试读,并参加考试。

十、全校性任意选修课程一律不进行补考,正常考试不及格者可重新修读该门课程或选修其他课程。

十一、本规定自200891起施行。

十二、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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