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转专业、转学规定

时间:2006-11-20浏览:4706设置


 

 

一、学生应按招生录取的专业就学,如需转专业与转学,需办理相关手续。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转专业、转学:

1.学生在某方面确有专长,并有充分理由说明对拟转入的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或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三、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3.本科高级阶段或专科毕业班;

4.师范专业转入我校者;

5.应予退学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四、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手续:

1.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须由本人书面申请,说明要求转专业、转学的理由。

2.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所在院(系)领导推荐,拟转入院(系)同意,由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及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转专业。

3.在本市范围内转学,须由转出学校推荐,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市教委批准,方可转学。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须两校同意,经两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5.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五、规定自200891日起施行。

六、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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