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上海外国语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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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2005325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速完善学分制管理模式下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注重思想品德修养,陶冶高尚情操,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努力成为适应21世纪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国际化、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第三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国际化、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学校、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要从严治校,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思想教育,优化办学环境,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四条  新生须持上海外国语大学入学通知书、身份证以及有关证件与材料,按入学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说明理由,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新生须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注册取得学籍;如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根据情节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在高考或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新生在复查期内,需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不合格者,无注册资格。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门诊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校招生办公室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校门诊部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校门诊部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未经注册的学生,学校可取消其选课资格。

学生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1)学生注册前应按规定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否则,学校可取消其注册资格。

2)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交注册人员加盖注册印章,否则注册无效。

3)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及时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4)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等申请手续后,经批准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并在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其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才有效。不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后不缴纳学费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第九条  我校实行弹性学制,全日制本科专业的学生可在三至六年内(含休学等非正常因素)修完四年制专业的总学分。学生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完成毕业论文,各项成绩合格,准予毕业。

第十条  学生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期,须提前一年提出申请,学生在延长学习期间,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含休学),应予退学。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可以申请休学。经批准,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按延长期的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注册学生的待遇。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申请复学,申请复学时应当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经校门诊部复查合格,所在学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2)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本专业下一级的相应班级学习。

3)申请复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的行为,取消该生的复学资格。

 

第五章  退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予退学。

1)未在学校规定时间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2)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3)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4)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并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可以提起申诉。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等学籍处理决定的申诉。

第二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六章  学分与学位

 

第二十二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本科专业的总学分数根据各专业的不同要求为160学分左右。不同类别的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各占一定比例,并以一定的学分数予以体现。选修不同类别课程所得学分不得相互替换。学生在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后即可毕业。

第二十三条    学分的计算办法:各门课程的学分数根据课程的性质和其在专业中的地位与作用在教学计划中予以确定。我校采用课内讲授学时为主的学分计算办法,即一般以每周课内教学一学时,学满十六周的学习量为一个学分。因此,理论课程每周的学时数一般即为该课程的学分数。一学期上课不满十六周的课程或课堂教学过程中以实践和操练占有相当比例的课程,其学分数应酌情减少。在教学计划中有特别重要地位而课后学习量大的课程,其学分数可相应增加,而课后学习量较少的课程,其学分数则可相应减少。

第二十四条  毕业论文纳入学分计算范围。在校学习成绩的平均绩点小于1.5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章  教学计划与课程

 

第二十五条    各院、系必须严格执行经教务处批准的各专业学分制教学计划。如需变动,必须事先报请教务处审核批准。教学计划变动超过原计划20%的比例,须报请校学术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六条    学分制教学计划中,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必修课分为专业必修课与公共必修课(非语言类专业另设英语必修课);选修课分为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

第二十七条    必修课:指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掌握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等课程。其中,公共必修课为全校各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公共课程,包括思想政治教育、政治理论、法律基础、汉语语言文学、体育和计算机应用等课程。各专业应根据教育部颁发的专业目录内规定的专业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原则,结合我校人才培养特色确定本专业的专业必修课。

第二十八条    选修课:(1)限定选修课,指各专业根据专业方向或各专业知识结构的需要而开设的课程。该类课程根据专业的不同侧重,分成若干组供学生选修。该类课程主要由各院(系)自行安排。(2)任意选修课,指为扩大学生知识面而开设的课程,其中包括与专业相关的边缘学科课程。该类课程允许学生按自己的兴趣、爱好及需要而自主选修。

我校开设的第二外语课程对语言类专业学生(双语言专业的学生除外)是限定选修课,对非语言类专业学生是任意选修课。

第二十九条    专业实习是指学生在进入高年级后参加的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活动。专业实习的时间可根据各院(系)实际情况予以安排,但不得超过正常教学时数四周,部分实习应安排在暑寒假。

 

第八章  学生选课

 

第三十条  每学期选课前,由教务处统一公布下学期各专业开设的全部课程情况,其中包括课程编号、课程名称、任课教师、上课时间与地点等。所有课程一经公布不得任意改动。如确须改动,须报教务处批准并及时通知学生。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务处公布的下一学期所开设的课程,结合本人学习情况上网选课。学生在每学期的第十六周至下学期开学两周内进行选课后,任课教师可于开学后上网查询、打印本课程的学生名单。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选课应考虑先行课程和后续课程的关系。在未取得先行课程学分前,一般不得选修后续课程。在选课时还应避免课程与课程之间在时间上的冲突。

第三十三条  对于全校性的任意选修课,教务处根据师资情况、教室容量和学生选课要求,确定全校任意选修课程。全校性任意选修课每班学生人数一般不少于25人(专业选修课每班最低学生人数由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与教务处共同确定)。如要求选课的学生人数不足时,该课程不予开设,学生可另行选修其他课程。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选课必须严肃认真,所选的课程即作为记载成绩和统计毕业所需总学分的依据。擅自缺考或退选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均按旷考处理,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未经批准选修,擅自听课并参加考试者,其成绩不予承认。

第三十五条  学习成绩优秀并学有余力的学生,经批准后可提前选修高一级的课程;学有困难的学生经批准可延缓修读有关课程。各院(系)可规定学生每学期(或学年)应修读的最低学分限额和允许修读的最高学分限额,以保证学生有较合理的学习负担。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选课要慎重,一经确认,要按时上课和参加考试;选课超出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数,超出部分按课程学分另行交费。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通过免修而超前修满学分提前毕业,对其免修课程,学校按课程学分酌情收取费用。学生超前修读的课程,学校按课程学分收费,如其在专业学制期内毕业,则正常缴费。

 

第九章  免修与重新修读

 

三十八  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不能免修。

三十九  学生本人认为已较好地掌握了某门课程的基本内容,可在选课的同时提出免修该课程的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后,参加免修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允许免修并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和绩点。免修考试的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

第四十条  凡有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在指定时间与地点参加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或擅自不参加补考者,该门课程可以重新修读。

第四十一条    全校性任意选修课程一律不进行补考,正常考试不及格者可重新修读该门课程或选修其他课程。

第四十二条    生在一学年内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二门专业必修课程经补考后不及格,应编入下一级重新修读。隔年招生的专业,学生经补考不及格课程达到重新修读规定的,可跟原班试读一次(时间为一学年),试读仍不及格者,作肄业处理。

第四十三条  第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到重新修读规定者,可跟班试读;第二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或连同第一学期补考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重新修读规定的,作重新修读处理。毕业班学生不得重新修读,毕业时仍未修满学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级别内不能重新修读两次,不同级别重新修读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章  考试与成绩记载

 

第四十五条  各课程考试、补考及免修考试的命题,应严格按教学大纲的要求,着重检查学生对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实践能力的掌握,试题的难度,应有适当的坡度。

第四十六条  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部分课程的考试因其特点可采用五级制记分,即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ABCDF

第四十七条  我校实行绩点学分制,绩点是评定学生成绩优差的一个标准,实行学分绩点制可充分客观地反映出学生学习的质与量。

课程考试的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制等级分计算,百分制分数与绩点的换算关系、五级制等级分与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所示:

百分制分数(X

绩点数(0.1X-5

90X100

4.0

60X90

0.1X-5

0X60

0

一、百分分分数与绩点的换算表

五级制等级分

绩点数

A

4.0

B+

3.5

B

3.0

B-

2.5

C+

2.0

C

1.5

D

1.0

F

0

二、五级制等级分与绩点的换算表

总评绩点的计算:

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 = 绩点 × 学分数

2学年或总评学习绩点 = 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 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第四十八条  本科学生在进入毕业班阶段,如因成绩不合格或仍未修满规定学分而不能如期毕业,应作结业处理。成绩不合格者,在结业离校后一年内可向教务处申请补考一次。经补考合格,由教务处为其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经补考仍不合格者,则作终身结业处理。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四十九  我校实行弹性学分制,本科专业的学生可在三至六年内修完四年制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本科学生在进入毕业班阶段,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成绩不合格者,在结业离校后一年内可向教务处申请补考一次。经补考合格,由教务处为其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一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其学士学位证书。因毕业论文未通过而作暂缓授予学士学位者,可在毕业离校后的一年之内向原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完成论文、通过答辩,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合格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由校综合档案室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9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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