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学生退学的规定

时间:2006-11-20浏览:1536设置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的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三门主要课程或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同一级别须第二次重新修读者;

3.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累计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4.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5.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6.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7.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8.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六十学时者(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

9.未在学校规定时间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10.本人申请退学的。

二、学生退学,由有关学院(系)提出报告,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审批。

三、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四、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应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2.经确诊为患有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应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未经学校批准,离校的学生校方将不出具任何证明。

4.学生接到退学通知后,须在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所在学院(系)负责督促学生离校。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将予除名并将其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退学后的一切问题,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五、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有权按学校有关规定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六、本规定自200891日起施行。

七、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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