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我校“开展第二课堂活动资助基金”及“我校本专科生开展课外学术活动赞助基金”的有关规定

时间:2006-11-20浏览:1077设置


(1)根据我校“‘96 面向21 世纪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研讨会上达成的一致意见,并经校主管领导审核批准,现特从1997年1月1日起,教务处设立“开展第二课堂活动资助基金”与“我校本、专科生开展课外学术活动赞助基金”。

(2)自1997年1月1日起,校财务处每年拨出60,000 元,作为上述两项基金的固定投入,由教务处负责管理使用。使用中的超出部分由校财务部门增拨。

(3)上述基金赞助范围如下:

1.与教学内容相关的各类课外活动

2.与教学内容相关的各类学术讲座、学术报告、学术研讨会等

3.与教学内容相关的全国性、地区性及市级、校级、院(系)级竞赛活动

(4)申报手续:

1.每学期第一至第二周,教务处接受各院(系)和各学生组织申报一学期需赞助的活动项目计划。申报单位须填写申报单,注明活动目的、内容、规模、范围、大约时间与地点、所需经费和支出项目。

2. 教务处在收到申报后,十天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把审核结果通知申报单位。

3. 上述计划外的各类活动可随时向教务处申报,教务处视经费情况给予资助。

(5)注意事项:

1.各类学术活动,除因其专业特点不能对全校开放外,应尽量面向全校师生。活动前应向全校公布活动内容、时间、地点等

2. 组织各类活动应本着实效,勤俭的原则,各项支出都应有明确的记载。

(6)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其解释权属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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