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毕业、结业与肄业规定

时间:2006-11-20浏览:5242设置


 


 

一、我校实行弹性学分制,本科专业的学生可在三至六年内修完四年制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二、本科学生在进入毕业班阶段,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成绩不合格者,在结业离校后一年内可向教务处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合格,由教务处为其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三、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颁发肄业证书。

四、颁发证书时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注册,并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七、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由校综合档案室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规定自200891日起施行。

九、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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