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教材建设基金管理条例

时间:2006-11-20浏览:1227设置


为了加强我校教材建设,调动我校教师编写教材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和繁荣我校的教育事业,经校教材建设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校领导批准。自2000年起,将原来的《教材出版基金管理条例》、《校内自编教材基金管理条例》和《教材编写基金管理条例》合并为《上海外国语大学教材建设管理条例》,同时加大投资力度,加强对项目进行目标管理,以保证我校能推出更多的优秀教材。

为了确保我校教材建设工作的有序开展,校教材建设委员会(下称委员会)特委托校教务处负责教材建设工作的日常事务。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1、本校教师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承担的各类课程教材及拟在近两年内开设的新课程教材;

2、凡申报出版基金的教材,一般需已经经过两轮的试用,试用效果良好方可申请;新建专业的课程教材除外;

3、已经列入国家、部委和省市的各级重点项目、但由于非质量问题而正式出版尚有困难的教材。

二、申报与批准程序:

1、教材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三月教务处将申报表发到各院(系、部),申报人可向所在院(系、部)索取申请表,按照栏目要求认真填写并由各院(系、部)学术委员会初审通过后,在申报截止日期前上报教务处。上报时,申请出版基金项目的须附上三课(三章)或五千字以上(含五千字)的样稿;所申报的全部材料须一式二份。

2、项目申报人须详实填写申请表的“选题论证”栏目内容:编写大纲、编写的理论体系和现实意义、教材的特点和新意创见等。

3、所交样稿应充分体现申报人在“选题论证”栏所述各要点。

4、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两年,即申报当年至第二年年底。

5、出版基金项目:

(1)委员会对所申报的出版基金项目进行初选并确定符合本基金要求的项目。根据委员会的推荐,教务处将聘请有关专家评审,每个项目应有两名专家评审,其中一名必须是校外专家。

(2)教务处将专家的评审意见汇总,并附上全部申报材料交委员会终审并进行表决。得票半数以上的项目方可列入出版基金项目。在终审过程中,项目申报人须向委员会对项目申报作口头答辩。

6、校内自编教材项目和教材编写基金项目:

(1)教务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核,委员会进行终审。终审通过的项目由教务处通知项目申报人。

(2)凡经过评审通过的教材编写基金项目将获得额度为3000元资助经费,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用于该项目的开展。

(3)关于校内自编教材项目,教务处将根据其内容、字数,在项目完成后核算稿费。

三、评审材料的处理

1、经评审未列入基金项目的申请材料,除填有专家及委员会评审意见的评审表外,一律退还申报人。申报人可于入选项目名单公布后的一个月内领回申请材料。

2、经评审后列入的项目,仅退回样稿,申报表由教务处归入项目档案。

四、项目合同的签定

1、项目一旦正式列入基金项目,项目负责人(合同乙方)须与教务处(合同甲方)签定合同书。

2、签定合同的具体手续和时间由教务处确定并通知项目负责人。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项目负责人于入选项目公布后,向教务处索取合同书,一式两份(出版基金项目一式三份),并按规格要求认真填写。

(2)在填写“写作大纲及进度”栏目时,应按大纲顺序列出时间表,注明何年何月完成的部分。一般以半年为一个阶段。

(3)合同一经双方签章,立即生效,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五、项目的中期及终结工作

1、为使项目的如期完成,教务处应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经常与项目负责人联系,了解项目进展情况。

2、项目进行中期,项目负责人应按时向教务处递交《基金项目中期进度报告书》,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如与原计划相悖,应及时汇报,经双方商定后方可变动计划并制定新的进度时间表;变动以一次为限。教务处将根据项目进程表确定中期汇报时间。

3、如中途无力按期完成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原定交稿日期前三个月向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延期理由,经委员会同意后,向教务处索取《基金项目申请延期报告书》,填写后由教务处备案。如不能按期完成,又未办理延期申请手续,委员会将作出取消项目的决定。申请延期时间,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4、在项目进行中,作者如无力完成或虽已获准延期但仍不按期完成,则应主动向主管部门提出终止项目报告,否则将作自动放弃处理,委员会将作出取消该项目的决定。

5、凡委员会作出决定取消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在以后3年内不得再度申请教材建设基金项目。

6、出版基金项目完成后的工作:

(1)出版基金项目书稿完成后,作者应将书稿送教务处并递交项目完成报告,由教务处送交出版社。出版社将聘请两名专家评审并填写《出版基金项目完稿后专家审阅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出版社,一份交教务处存档。

(2)出版社应将专家评审意见反馈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认真考虑专家的修改意见。遇有不同意见,可与专家商榷,以取一致意见。修改后,应附意见处理书一份和原稿。

(3)在出版社编辑过程中发现书稿质量问题,可退还项目负责人重新修改,如修改后仍不符合出版要求,则作退稿处理,并按规定酌情支付退稿费。

(4)出版基金项目书稿正式出版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出版基金项目终结报告书》交教务处存档,并向校科技档案室提供样稿两份。

上海外国语大学教材建设委员会

2003年5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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