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教学成果奖奖励办法

时间:2006-11-20浏览:1106设置


(一)为了全面贯彻我校教学改革方针,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科研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化教学改革, 加强教学基本建设, 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教育部及上海市有关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二)教学成果奖授予我校在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 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三)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级别, 每四年评审一次。

(四)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1.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转变教育思想,优化培养方案,改革教学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与手段,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综合提高, 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2.根据教育目的和教学规律, 推动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和学科的师资队伍、课程教材、学风、现代教育技术、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建设,并取得显著的成绩。

3.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和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教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

4.在教学和管理实践中,从事教学研究,研究成果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的发展,

(五)符合上述条件并经历两年以上的教育教学检验,在教学,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取得显著成果,均可申报上海外国语大学教学成果奖。

(六)教学成果奖不设额度,由各学院(系、部)和有关单位根据条件择优推荐。

(七)教学成果的申报工作按如下程序进行:

1.学院(系、部)和各有关单位向学校教学主管部门领取教学成果奖申报表。

2.申报个人或集体填写教学成果奖申报表。

3.学院(系、部)和有关单位学位委员会或相应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确定向学校申报的项目。教学成果如果是教材,须交教材样本。

4.教学成果奖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五人。

(八)教学成果申报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直接参与成果的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的全过程, 并在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

2.连续三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九)学校组织评审专家委员会,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如申报项目为教材,须由校内外专家评审。)评审结果上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核批准。

(十)教学成果奖实行异议制度。在评审结果公布一周内,如有个人或集体对某项成果提出异议,(须署实名),可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有关部门将予以复审,并向提出异议者反馈复审结果。

(十一)学校对获得教学成果奖的集体或个人颁发奖励证书并给予一定额度的奖金。教学成果奖的主要获奖人的业绩档案将作为职称评定、晋级加薪和学科带头人评审的依据。

(十二) 如发现获奖者有弄虚作假或剽取他人教学成果的行为,经有关部门核查确认后,学校将撤消奖励, 收回证书及奖金, 并给予响应的行政处分。

(十三)本办法自即日起实行,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00年5月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