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等级划分及处理的规定

时间:2006-11-20浏览:15434设置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对学校各教学环节的监控与管理,经有关领导批准,教务处特制定《教学事故等级划分及处理规定》。

一、教学事故等级

教学事故等级划分为三级。

第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三级教学事故。

1.无故迟到、早退(提前下课)或拖课而影响教学的;

2.未经批准擅自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而影响教学的;

3.未与有关部门协调(包括管理人员)造成时间或教室冲突,影响教学的;

4.教学设备管理不善而影响教学的;

5.在****中,凡不认真履行主、监考职责的;

6.不按规定评阅试卷、登记上报成绩、处理试卷的。

第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二级教学事故。

7.无故迟到、早退(提前下课)或拖课时间15分钟以上(含15分钟)的;

8.请假未批准不来上课或经批准调课而未补课的;

9.擅自变更或不执行教学计划,以及不按教学要求完成教学任务的;

10.试卷命题粗糙,有严重错误,影响正常考试;

11.擅自变更考试评分标准,影响公平、公正评分;

12.漏订或延误订购教材等,造成学生上课无教材。

第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一级教学事故。

13.凡旷课、旷工(含监考、实习指导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14.因考前未做好准备,造成考试无法正常进行者;

15.考试前凡泄露试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16.考试过程中,主、监考不履行职责,丢失试卷,放任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相互作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第四条 对造成三级教学事故者,由院(系)或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在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三级教学事故达二次,作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条 对造成二级教学事故者,由院(系)或部门予以通报批评,酌情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将处理情况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在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二级教学事故二次,作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条 对造成一级教学事故者,各院(系)或部门应及时上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者,由有关部门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调离岗位),本年度无权参加各类奖励和职称评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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