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工作条例

时间:2006-11-20浏览:1393设置


建立导师制是我校完善学分制必须具有的制度,是实施学分制的重要组织保证,也是推进素质教育和开展教书育人工作的重要举措。导师制是指在实行学分制的条件下,聘请有经验的专业教师担任导师,负责指导学生的学业和品行,指导学生合理安排学习进程和遵守学习制度。

第一条 导师的任职资格

导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恪守人民教师的职业道德,师德高尚,诲人不倦,为人师表,具有敬业精神。

3、原则上由讲师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担任,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和合理的知识结构,熟悉教育规律,熟悉本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结构特点,具有专业学习指导能力。

第二条 导师的职责

导师的基本职责是:按照学校确定的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指导学生制订本科阶段四年的修读计划,选定每学期应修课目,并就具体学习问题向学生提供咨询,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自律意识和观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教育学生遵纪守法,培养学生良好品德。具体工作如下:

4、向学生介绍专业的特点、发展动态及社会需求,结合专业培养目标,教育和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激发学习热情,树立专业思想。

5、熟悉每一位被指导学生,多方面了解每一个学生的兴趣、爱好、特长,学生学习动态、学习状况、智力和能力发展。在选课时,向学生提供有关选课的各种规定、程序、教学计划和毕业要求等各种信息,帮助学生安排好适合自己特点、兴趣和就业目标的学习计划,与学生商量讨论和分析各种选课方案的利弊,指导学生合理制定选课计划,并在选课单上签署意见。

6、根据不同年级情况,进行学习方法指导,帮助学生完成从中学到大学以及大学各阶段的学习方法的过渡,并针对不同课程的特点,进行不同学习方法的指导。

7、指导学生积极开展社会实践和科研活动,有意识培养学生的科研兴趣、科研能力和社会实践的技能,并注意培养学生的开拓精神和创新能力。

8、配合院系领导抓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在校园内的精神文明建设,与学生经常保持联系,关心学生日常生活,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协助辅导员和有关方面指导学生组建班委,做好各种考评和测评工作以及学生的评优与奖学金评定工作;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违纪学生的调查、处理及教育工作;配合学校有关方面和院系领导开展对学生就业形势和择业观的教育,加强对毕业班学生就业观念与择业技巧的指导。

9、导师对学生的指导应采取个别与集体辅导相结合的办法,以个别指导为主,并建立每星期2节课的导师接待制度,学生可以预约或约见导师谈话。导师对每个学生的个别辅导平均每学期不得少于3次。

第三条 聘任、考核及其他

10、院系负责导师的聘任工作。每学年末,各院系根据下学年新生入学人数,为每个班级指派一位导师,并将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11、导师的任期按照教学任务的安排确定年限,为保持导师与学生联系的稳定,有利于学生的成长,最长可以每届4年。

12、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导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负责任的,取消导师资格,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并记入教师年度考核档案。考核工作由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和导师所在院系组织实施,一般每学年一次。

13、专任教师均有义务担任导师工作。凡要晋升高一级职称的专任教师必须至少担任二年以上的导师工作,并且考核必须合格。

14、导师在受聘期间,享受导师津贴。津贴按学年计算、按学期发放。

15、本条例从2001级新生开始试行。

16、本条例解释权属教务处。

上海外国语大学

教务处

200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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