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督导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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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在教学改革与发展中不断提高我校教学质量,优化课程体系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我校于1996年启动教学督导工作,并制定了《关于我校教学督导工作暂行规定》。近年来,督导工作的开展已被各教学部门进一步重视,为此,特将原暂行规定正式修订为《上海外国语大学教学督导工作规定》,并于2002年6月开始执行。

一、督学的任职条件

开展督导工作的主体是督学人员,督学是组成督导队伍的个体。督导工作的开展情况与督学人员的素质紧密相连,因此督学必须在政治和业务等诸方面应具备优秀素质。我校督学的任职基本条件:

1、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三个代表为基础,坚持改革开放,忠诚于教育事业;

2、熟悉国家的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思想觉悟与政策水平;

3、熟悉我校的教学状况,具有一定的专业教学经验以及教学管理经验;

4、实事求是,深入实际,联系群众,遵纪守法;

5、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二、督学的任职年限

督学的聘期一般一届为二年,二年后各部门可以视情况提出续聘或不聘。

三、督学的基本任务

我校督学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按照我校各专业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运用科学的方法,参与调查和评估,督促和指导教学工作,具体任务:

1、深入各院,系听课,直接了解教学现状;

2、开展教学调研、谈话或召开小型座谈会交流教学工作;

3、参加教研室的集体备课和教学研讨活动;

4、向青年教师提供教学咨询;

5、对学生进行学业指导;

6、提出教学和教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供分析意见;

7、参与学校组织的教学评估工作,提出优化教学的合理化建议。

四、督导工作的管理

督导工作是在主管教学的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具体安排工作:

1、教务处负责汇总各项教学信息和向校领导作出汇报;

2、教务处组织督学的聘任和解聘工作;

3、教务处主要负责安排和核定各位督学的工作量;

4、教务处负责发放督学的工作津贴;

5、各院(系)负责教学的领导应该支持督学开展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

上海外国语大学

教务处

200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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