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办理学历证明和学习成绩证明的规定

时间:2006-11-20浏览:3822设置


 


 

 
一、本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的在校证明、学历证明和学习成绩证明由教务处负责统一办理。历届毕业生的学历证明、学习成绩证明由校综合档案室办理。各院(系)均不得擅自办理在读证明、学历证明和学习成绩证明。在读证明、学历证明和学习成绩证明需经教务处或校综合档案室加盖公章并装入信封盖上骑缝章后方能生效。
二、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欲申请出国留学需办理在读证明和学习成绩证明者,由本人书面申请(内附家长同意书),经所在院(系)领导盖章同意,由教务科出具有关中英文证明。
三、办理学习成绩证明外文翻译件由学校收取一定的费用。
四、各类证明均不得擅自涂改,如擅自涂改,所产生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五、已办理的在读证明、学历证明和学习成绩证明需要加印时,必须经过严格审核校对方能复印盖章。
六、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2008年9月颁布的《办理学历证明和学习成绩证明的规定》同时废止。
七、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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