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听课制度的若干规定

时间:2006-11-20浏览:1817设置


建立听课制度,是了解教学情况,沟通教学信息,促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服务质量的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为了全面、客观地了解和掌握我校教学动态,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培养适应新世纪需要的高素质人才,经学校研究决定,建立我校听课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各级领导、教师的听课量和听课要求

1、学校领导带头坚持听课,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次;其中分管教学、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

2、学校领导听课旨在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课堂教学情况,倾听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3、教务处、学生处正职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副职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

4、其他机关职能部门(处)正职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副职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次。

5、机关职能部门(处)领导听课旨在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内容和范围,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课堂教学情况,倾听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6、院系党政正职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次,副职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其中,院系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次。院系领导听课旨在了解本院系教学实际状况,发现并逐步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指导教师更好地开展课堂教学活动。

7、支持和鼓励行院系或教研室内部教师相互听课制度。教师听课旨在切磋教学内容,交流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效果,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二、听课方式和听课范围

1、听课方式以随机、随堂为主,也可组织重点听课、联合听课等。

2、听课范围主要是全日制本、专科所开课程,重点是新开课和开新课课程以及研究生的公共课。

3、听课内容包括:课堂讲授、教学环境、教学秩序、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

4、听课人员每次听课必须认真、详细、如实填写听课记录表,听课后应及时与授课教师交换意见;涉及到环境设施、教风、学风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与相关部门、院系沟通。

三、听课制度组织管理

1、各级领导、教学管理人员和专职学生工作干部要以办学的主人翁精神,自觉遵守和坚持听课制度。

2、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有义务监督各级领导、教师执行听课制度的情况,

3、机关职能部门领导干部于每学期第18周以部门为单位将听课记录表(见附件)交教务处,教务处将听课情况进行汇总整理。

4、各级领导干部、教师、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专职学生工作干部不能以上课替代听课。

5、听课后应请授课教师在听课记录表上签名,但听课内容记录不作为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依据。

6、听课记录表请到教务处领取。

四、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0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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