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学校本科专业的管理,形成专业设置管理的有效运行机制,使学校的教育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的协调发展,现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高[1997]7号)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专业设置和调整的基本原则 1.专业设置和调整应符合全国和区域性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进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之间的关系。 2.专业设置和调整应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 3.专业设置和调整应符合学校教育事业的总体发展规划,有利于学校的学科建设。 4.教育部颁发的专业目录中,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和专业目录以外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从严控制。 5.专业方向不能作为新专业进行设置。 二、专业设置的条件 1.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并经人才需求论证,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得少于60人。 2.有拟设专业的建设规划和专业教学计划以及相应的教学文件。 3.能配备完成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 4.应具备该专业必须的教学设施和基本的办学条件。 三、专业设置申报程序以及应提交的申报材料 1.本科专业的申报工作由校教务处归口管理; 2.学院(系)为统一申报单位; 3.新专业设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在每年的3月15日开始,10月31日前结束; 4.学院(系)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领取申报表格; 5.学院(系)向教务处递交申报材料并做好在校专业设置评审委会上做答辩的准备; 递交的申报材料应包括如下书面材料: 专家论证材料 专业建设规划 专业教学计划 申报表 其他补充性材料 6.教务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初步审核 7.教务处组织对初审合格申报专业的答辩会;校专业设置评审委员会评议; 8.学校向教育部报送申报材料同时报送上海市教委备案。 四、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其解释权在教务处。 教 务 处 1999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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