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停课、调课的规定

时间:2006-11-20浏览:1045设置


 

 

为了维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特作如下规定:

一、任何学院、(系)、部、教研室、学生班级和教师不论何种原因,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停课、调课。

二、全校性停课或调课必须经主管校长批准。

三、各院(系)、部因特殊情况(如有重要外事活动、市级重大安排等)必须停课或调课的,一天以内须院(系)、部领导同意并事先书面报教务处备案;二天以上(含二天)一周以内须报教务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实施。一周以上的由教务处报主管校长批准。

四、教师因公出差,因病或因急事必须请假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并事先通过所在部门办公室通知所任教的院(系)部及班级学生,所缺之课必须补上,具体补课日期和教室应由教师与所在部门办公室商量后落实并及时通知班级学生,教师不得私自与学生协商后停课或调课。

五、公共课教师和在外院(系)兼课的教师因故必须调课的,应通过教师所在的院(系)、部的办公室与学生所在院(系)联系商定,并及时通知班级学生。

六、在规定的教学时间内,任何部门、个人均不得擅自抽调或私自要求学生从事其他活动,如确因特殊需要,必须通过有关院(系)、部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作公假处理。

七、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予以行政处分等。

八、本规定自200591日起施行。原20026月颁布的《调课和停课的规定》同时废止。

九、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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