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接受插班进修和旁听生的规定

时间:2006-11-20浏览:5347设置


 

 
为了保证我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在不影响教学任务的前提下,适当满足全国各地和本市有关单位的教学、科研和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一些涉外活动的人员中对提高外语水平的迫切需要,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插班进修生
1.对象
插班进修生系指未经高考入学考试的我校非正式学生直接插入本科生班内听课的各类人员。
2.条件
(1)政治表现好,作风正派;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
(3)申请进修的人员,应具有相应年级的外语水平。
3.名额
插班进修生的名额一般根据各学院(系)的师资力量、教室大小、电教设备状况而定。
4.进修期限和课程
进修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一年级(上)和四年级(下)原则上不接受插班进修生,如有特殊情况,需插入一年级(上)进修者,经校教务处批准,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进修生必须凭进修证在指定的班级听课,中途不得跨院( 系)、年级和班级听课, 一经发现即取消进修资格。进修课程只限外语课和专业课,第二外语和其他课程未经教务处批准一律不准插班进修。各院(系)应在开学二周后同教务科核对进修生名单。
5.申请和批准手续
申请插班进修者需持单位的介绍函件(须注明进修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职务、住址、文化程度、外语水平、欲进修的语种、年级、进修时间等)和本人工作证或身份证,来我校教务处教务科联系,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接受。办理申请插班进修的时间是每学年的一月中旬和六月下旬,其他时间概不办理。
6.报到
经审核批准来我校插班进修的人员,应按通知所规定的日期来我校教务科报到,办理入学手续,缴纳进修费,领取进修证并给予注册。开学二周后不再接受进修生。逾期不报到又不办理请假手续,则作为自动放弃,名额不予保留。
7.各项费用
进修费按校计划外招生的有关规定执行(教材、讲义费等另付),办理报到手续时必须一次付清,中途退学者一概不办理退款手续。进修生需住宿,视情况酌情安排,住宿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8.学习待遇
插班进修生享受与所在班级的学生同样的学习条件,可以参加课堂操练和其他形式的学习活动。
9.考试和离校手续
插班进修生应同所在班级的学生一样参加平时的测验、期末口、笔试。进修期满,须到教务科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不发学历证明,只出具成绩证明和进修证明。凡未参加考试者一律不提供进修证明。
10.纪律
插班进修生在我校进修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法令,遵守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凡违反纪律者,取消其进修资格。
二、其它
接受插班进修生的审批手续,统一由教务处代表学校负责办理,各院(系)不得擅自接受插班进修生。凡未经教务处按规定办理进修手续而擅自听课者,教师应令其退出课堂,并及时向有关院(系)领导和教务处反映,由教务处根据听课时数处以罚款。如任课教师擅自允许其听课,一经查出,除责令听课者当场退出课堂外,并对有关教师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三、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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