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课程建设基金管理条例

时间:2006-11-20浏览:1211设置


在深化教学改革的过程中,为了全面贯彻我校制定的教学计划,进一步推动课程建设的有效开展,从而提高各专业的教学水平,我校于一九九三年起设立了《新课程建设基金》,于一九九五年起又增设了《重点及主干课程建设基金》。根据近几年课程建设的发展情况,现将上述两项基金合并为《上海外国语大学课程建设基金》。按照学校课程建设委员会的要求,我校将继续加大对教学工作的直接投入,同时加强对项目进行目标管理,以保证资金的投入能获得相应的产出效益。

一、目的

增加对教学第一线的直接投入,支持和促进各院(系)落实专业建设规划,重点扶持各专业主干课程的建设,同时继续资助各专业新设课程的建设,力争在一定的时间内在我校涌现一批优秀课程和优秀教学成果,以提高我校各专业的整体教学水平。

二、申报范围

本校教师根据各专业本(专)科学分制教学计划承担的主干课程和相关课程以及打算在近两年内开设的新课程。

三、申报与批准程序

申报新课程建设项目可单人或多人,但申报主干课程建设项目应以教研组、教研室、系或学院为单位,并确定一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申报人在规定的日期内首先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课程建设基金申请表,对申报的项目必须有明确的建设目的、内容、达标步骤、结题时间以及经费预算。申报人将项目申请表交所在院(系)后,由院(系)学术委员会负责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由院(系)行政领导交教务处审核。教务处负责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提交学校课程建设委员会进行终审。在终审过程中,学校课程建设委员会依据项目的重要性和科学性以及申报人通过项目答辩的情况作出决定。

四、项目管理

1、凡通过终审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和所在教学单位必须与教务处签订协议书,履行相关的义务和责任。项目进入实施的中期阶段,项目负责人须写一份简要的中期报告,陈述项目进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一式二份,一份报所在院系,一份报教务处)。项目完成后,申报人必须写出书面结题报告,汇报项目完成情况并附上最终成果(如:详细教案、学生参考用书、音像资料、多媒体教学软件等),上交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对已完成的项目聘请专家进行评审,校内外专家将依据申报表上的建设目标与计划对最终成果进行项目完成情况与质量评审,评审意见由教务处反馈给项目负责人。最后,教务处和项目负责人以及所在教学单位一起完成项目结题工作。项目成果由教务处负责统一归档。

2、对已结题的项目,教务处将协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追踪调查,听取意见,提出改进建议,介绍成果经验。对有推广价值的优秀课程建设项目,教务处将优先推荐其参加校级、市级或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3、项目一经批准并下达启动经费后,应按期完成。如中途因特殊情况无法如期完成,项目负责人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延期,但一次为限,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经批准后生效。

如中途无力完成项目,项目申报人应及时向课程建设委员会提出撤消项目的申请报告,经批准后办理撤消手续并全额退还项目启动经费。对按照协议逾期二年未完成的项目,教务处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行政措施,扣回项目启动资金,并停止申报人在以后二年内的申报权。

4、最终成果应是项目申报人创造性劳动成果,不得完全照搬或照抄国外已出版书籍、刊物的内容。

5、新课程项目结题后,各院(系)要采取措施,妥善安排,以保证教师按计划开出至少二轮新课。

6、申报人不可同时申报二个或二个以上的项目,也不能将一个项目同时在多处申报。

7、教务处教学科负责处理课程建设项目的日常事务。

五、 经费

1、主干课程建设项目通过终审后,教务处首先下发项目启动资金,约占项目总经费的30%-50%。期间根据需要,项目负责人可以继续使用额定的资助经费至70%。其余30%的经费必须在项目完成后通过专家评审方能下发(其中5%为教学单位的管理费)。

主干课程建设项目的经费使用应符合学校财务和物业管理的规定,如图书资料或小型设备购置后,应作为学校财产与有关部门联系,办理登记手续。

2、新课程建设项目根据该课程的性质、其在专业中的地位与作用、最终成果形式以及投入的工作量等各因素分为三级。新课程建设项目通过终审后,教务处首先下发项目启动资金,占项目总经费的50%。其余50%的经费必须在项目完成后通过专家评审方能结题下发。完成的项目在质量上超过原定标准,则可升级;不符合原定标准,将予降级。

六、申报时间

每年的3月份教师填写申报表,院(系)组织初审并将申报表交教务处;5月份教务处审核并组织召开学校课程建设委员会评审会。

七、2000年起申报的项目按本条例实施。

八、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教务处。

上海外国语大学课程建设委员会

199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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