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通识教育 选修课管理办法【上外办〔2014〕19号】

时间:2014-05-27浏览:1522设置


 

 上外办〔201419                           签发人:冯庆华 

  

关于修订《上海外国语大学通识教育

选修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

为规范我校通选课的管理,保证教学质量,进而完善学生知识结构、开拓学生视野、发展学生综合能力、加强学生全面素养、培育学生健全品格,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等文件精神要求,学校对原20073月颁布的《上海外国语大学通识教育选修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经校领导同意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

2014526

 

上海外国语大学通识教育选修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以下简称“通选课”)是本科教学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完善学生知识结构、开拓学生视野、发展学生综合能力、加强学生全面素养、培育学生健全品格的重要途径。为规范学校通选课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通选课的设置原则

第二条 通选课应有利于在人文、社会和自然等领域培养、拓展学生的问题意识与国际视野。强化学科交叉、专业融合和课程的综合性,实现课程模块化,拓展学生的知识面。

第三条 通选课应有利于学生在最基本的学科领域掌握认识和改造世界的不同思路、视角与方法。

第四条 通选课的设置应强调课程内容的价值导向性,偏重于人类社会形成的基本规范和恒久价值,注重对学生进行人文、科学素养和学识的培育,突出人文素质教育。

第五条 通识课教学应确保经典原著与现代新论并重,广博与专深相结合,综合性的课程与专门化的题材整合。

第六条 通识课教学应积极进行改革,避免照本宣科,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促使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注重对学生思辨、批判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三章  通选课的管理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组织教师开设符合设置原则的通选课,并保证每学期通选课的正常开设。教务处负责汇总、整理各单位提交的通选课,落实教学安排。

第八条 一般在每学期的10-12周申报下一学期开设的通选课。新开课程必须提交规定样式的课程简介和教学大纲的电子版及书面材料。申报材料必须经学院(系、部)审核、签字同意后,汇总一并提交教务处,教务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开设,并将开设课程划归相应模块。

第九条 通选课学分按照各专业培养计划要求计入学生修业总学分。各专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培养计划中指定1-2门通识教育选修课,并和开课学院(系、部)协商,在相应学期以执行计划的方式开设,供学生选修。其学分计入学生修业要求学分。通选课无补考,学生学习课程考核不及格可重修,也可改选其它课程。

第十条 通选课学时以33学时和18学时为宜,其对应学分一般为2学分和1学分。通选课的教学时段一般安排在周一至周四晚上,以避免与必修课程的教学发生冲突。

第十一条 各学院(系、部)教学秘书应将教师提交的课程简介和教学大纲于第12-14周报送至教务处,教务处将课程简介和教学大纲上传至教务处网站供学生查阅。学生选课一般安排在第14-16周内。学生选课完毕,教务处应及时下达开出课程的上课时间表,通知教师准备上课。教师及时将课程教学进度上传到“课程中心”的课程网站,以便于学生查询。原则上,选修学生最低25人即可开课,最多不超过250人。对于连续三次未能开设出来的课程,取消其开设资格。

第四章  通选课的教学

第十二条 开设通选课的教师原则上应有中级以上(含中级)的职称,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 通选课的课程内容应重在启发思想、传授方法。

第十四条 通选课应开展研究型教学,避免灌输式的教学方法,培养学生主动学习的能力,使学习成为创造性思维的过程,在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五条 教学环节应由课堂讲授、课外阅读、课后作业、课堂讨论等组成。

第十六条 鼓励教师使用多媒体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在学校“课程中心”上建设课程教学网站。

第十七条 所用教材在教师推荐的基础上,学生按照自愿原则购买。

第十八条 学生要按学校的规定进行选课,并应积极参与教学过程。

第十九条 学习成绩的考核应突破课程学习结业时“一考定成绩”的模式,采用多种恰当的考核方法,进行综合评定,其最终成绩可记为百分制的分数或等级制。

第五章  通选课的质量监控

第二十条 教务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通选课的教学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听课、现场问卷、网上评教、座谈等方式对通选课开展教学质量跟踪。对不合格或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课程取消下学期的开课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高质量的通识教育课程采取立项方式进行重点建设。

第二十二条 对通识教育进行广泛考察和研究,不断总结我校通识教育的经验教训,逐步完善通识教育通选课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073月颁布的《上海外国语大学通识教育选修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5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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