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关于修订学校全日制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相关规定的通知【上外办〔2013〕43号】

时间:2013-09-26浏览:2537设置


 


 上外办〔201343                                 签发人:冯庆华

 

 

关于修订学校全日制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院(系、部):

    根据《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规定》第三条,目前我校全日制本科生获得学士学位的条件之一为平均绩点不低于1.5

    为严把人才培养质量关,敦促学生将主要精力放在专业学习上,提高我校毕业生的竞争优势,在参照其他兄弟院校做法的基础之上,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授予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的最低绩点调整为2.0,从2013级全日制本科生起施行。

为此,《上海外国语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的第六章第二十四条和第十二章第五十四条,以及《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规定》的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七条需做相应修订,内容修改如下:

《上海外国语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六章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毕业论文纳入学分计算范围。学士学位授予按照《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规定》执行。

《上海外国语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十二章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3101日起施行。此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学校相关条文,自动失效。

《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规定》的第三条第一款: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守法纪, 品行端正,通过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学习,能掌握马列主义的基本理论,并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认识问题、解决问题。

2.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已掌握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20139月(含)之后入学的学生平均绩点应达到或超过2.020139月之前入学的学生获取学士学位的绩点要求按之前印发的条文执行。

《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将对当事人或单位予以严肃处理。

上述内容经校长办公会议商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

2013924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9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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