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教〔2017〕2号 签发人:杨 力 关于修订《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 本科生毕业、结业与肄业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我校从2016级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开始,实施完全学分制的教学管理制度。为加强对2016年及以后入学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毕业、结业和肄业工作的管理,教务处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完全学分制的精神,修订了《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毕业、结业与肄业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毕业、结业 与肄业规定》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7年3月28日
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毕业、结业与肄业规定(修订)(适用于2016级及以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毕业、结业与肄业工作,现根据《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管理规定》和《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科专业标准学制(标准修业年限)为四年。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的修业年限(包括休学)为三年至六年。
第二章 毕 业 第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获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准予其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德、智、体合格,有能力提前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获得规定学分,并且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已满两学年,可申请按标准修业年限提前一学年毕业。学校不接受提前一学期毕业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在标准学制的第三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两教学周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于随后的春季学期期末毕业;同时附书面成绩单、原教学计划完成情况书面说明及剩余课程的修读计划,经院(系)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六条 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编入上一级修读,由院(系)安排学生第三学年的一切教学及实践活动,并按相应的教学计划进行毕业审核。转专业学生按转入年级的专业教学计划进行毕业审核。 第七条 获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因故无法提前完成学业的,由学生本人在提前毕业申请获准后的首个春季学期第二教学周之前申请转入原所在年级,按原教学计划进行毕业审核;未按时申请者,如提前毕业时未达到毕业条件,不得再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八条 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未能修读完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延长修业年限以学期为单位,在标准学制年限基础上不得超过两年,总修业年限(含休学因素)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学生在延长修业期内应按时进行注册。未按时注册且无正当事由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需要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在标准修业年限最后一学期开学后两教学周内提出申请,经院(系)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逾期学校不予受理,并在毕业审核中按肄业处理。 第十条 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其毕业审核依据其入学时所在年级的专业教学计划进行。由院(系)安排学生后续的教学与实践活动。 第十一条 延长修业年限申请以一次为限。学生在延长修业年限到期时仍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则视情况作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请提前毕业和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其学费按实际修读课程学分总量收取。 第十三条 符合毕业条件且平均绩点达到2.0及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规定》的要求,无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结 业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已修读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未达毕业要求,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五条 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学生在结业离校后有一次补考机会。以不超过最长修业年限为前提,学生可选择在结业离校后的第一学期或第二学期,按规定时间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的补考申请。若补考通过,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若补考仍未通过,经学校审核后作永久结业处理。 第十六条 完成了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如未终止其留校察看处分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最长修业年限内,经学校审批终止留校察看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 在最长修业年限内,结业学生达到毕业要求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向院(系)提交书面的《上海外国语大学结业学生转毕业申请表》,经院(系)初审,并报教务处审核通过。 第十八条 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十九条 学生已修读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且修业年限(包括休学)已达到学校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经学校审核后作永久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条 永久结业者不得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章 肄 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满一学年及以上,但未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而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后颁发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不满一学年而退学者,学校可出具学习证明。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未达到结业要求,且修业年限(包括休学)已达到学校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的;或是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未申请转回原年级,及学生未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但在毕业审核中未达到结业要求的,经学校审核后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肄业的学生不得回校重修,不得换发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五章 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综合档案室出具相应的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注册,并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已经发放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为无效证书。对无效证书,学校可以追回的,应该予以追回,难于追回的应宣布作废,同时依照有关规定注销已注册学历证书。 第二十七条 对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和学历证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入学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入系留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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