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教〔2017〕3号 签发人:杨 力 关于发布《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 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我校从2016级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开始,实施完全学分制的教学管理制度。为加强对2016年及以后入学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管理,教务处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完全学分制的精神,广泛调研,多方听取意见,制定了《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实 施办法(试行)》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7年3月28日
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 (适用于2016级及以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确因个人学业发展需要的可申请转专业。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与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转专业的条件 第三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入学满一个学期的普通全日制本科一年级在校学生; 2. 在校期间无违规违纪处分记录; 3. 符合转出院(系)当年公布的转出条件; 4. 符合拟转入院(系)当年公布的接收条件。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1. 在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2. 已进入第二学年(含)以上的; 3. 已有转专业或转学经历的; 4. 招生时录取在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 5. 属于外国语中学推荐的保送生及国家或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可转专业的; 6. 受过学校处分,或应予退学的; 7. 其他由学校认定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五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六条 在部队期间表现优秀的退役复学的一年级新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三章 转专业的工作要求 第七条 各专业同意转出和批准转入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该专业一年级在校学生人数的10%(允许四舍五入)。 第八条 转专业工作安排在每学年春季学期进行。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转专业一次,且只能申请转入一个专业。对于非每年招生的专业,当年是否接收转专业学生,由各相关院(系)决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一般不接收转专业学生。 第十条 转专业学生应由接收院(系)在考核评议后安排编入转入专业的相应年级和班级。
第四章 转专业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流程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本科转专业领导小组对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工作进行总体领导。组长由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招办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两位院系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 各院(系)根据相关专业的实际情况,制订院(系)转专业工作方案,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后报本科转专业领导小组审批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拟转专业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学生所在院(系)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综合审查,并公示三个工作日,然后将推荐学生名单及申请材料报教务处。 第十五条 教务处对各院(系)上报名单进行审核、汇总,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发给各接收院(系)。接收院(系)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和拟接收学生名单及学生申请材料报教务处。各专业拟接收学生名额不得超过公布的接收计划名额。 第十六条 教务处对各学院拟接收学生的材料进行复核,报本科转专业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将转专业学生名单及其专业在教务处网页上公示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教务处将正式转专业学生名单通知相关院(系),并对获准转专业的学生统一进行学籍变更。
第五章 转专业的后续工作 第十八条 已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从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开始修读转入专业的课程,在第一学年春季学期则须继续参加所有修读课程的学习及考核,成绩将如实记入成绩系统中,并计入平均绩点,若该学期结束时受任何纪律处分或者达不到接收院(系)的接收标准,则取消已获得的转专业资格。 第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前已经取得的课程学分符合转入专业本科专业教学计划的,可直接确认;如需转换,则需经转入院(系)和开课单位确认,报教务处备案后予以承认。学生转入新专业后的第一个学期,完成学分认定。学生一经转专业后不得再转回原专业。凡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须按新专业的本科专业教学计划修读规定的学分,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按照转入专业的标准和要求审核,并按照转入专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位。 第二十条 已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第二学年及之后的学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我校2016年及以后入学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十二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实施办法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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