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教〔2017〕32号 签发人:杨 力
关于修订《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毕业生 授予学士学位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2017年6月9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审会议形成了修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决议:从2017级全日制本科生开始,学士学位授予的绩点要求调整为2.00。为更好地开展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特修订《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规定》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7年8月28日 附件
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原国家教委学位办《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和上海市教委《关于本地区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为做好本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事宜另行规定)以及来华留学生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校按文学、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和理学(或教育学)等五个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守法纪,品行端正,通过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学习,能掌握马列主义的基本理论,并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认识问题、解决问题。 2.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已掌握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2013年9月(含)之后至2017年9月(不含)之前入学的学生平均绩点应达到或超过2.0,2017年9月(含)之后入学的学生平均绩点应达到或超过2.00。2013年9月之前入学的学生获取学士学位的绩点要求按之前印发的条文执行。 (二)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守法纪,品行端正,通过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学习,能掌握马列主义的基本理论,并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认识问题、解决问题。 2.学生在校期间的公共课、基础课、专业课成绩应达到下述要求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1)考试课程的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 (2)考查课程均合格; (3)在校期间经补考及格的课程总数不得超过2门(含2门); 3.获准申请学位的学生,其毕业论文成绩须合格。 (三)来华留学的本科毕业生 1.在学期间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我校的各项管理规程制度。 2.通过所学专业的全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 3.完成毕业论文并成绩合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后仍坚持不改者。 2.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而受处分,有下述情况之一者: (1)受行政拘留处罚或刑事犯罪记录者; (2)受学校两次以上(含两次)行政处分者; (3)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指留校察看期间或察看期满未解除察看者); (4)本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而给予记过处分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成人教育本科专业毕业生,校方不受理其学士学位的申请: 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后仍坚持不改者。 2.受行政拘留处罚或刑事犯罪记录者。 3.受学校两次以上(含两次)行政处分者; 4.留校察看处分者(留校察看期间或察看期满未解除察看者); 5.本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而给予记过处分者; 6.在学期间学习成绩未达到本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第2点所规定的要求者;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对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和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 1.各学院(系)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逐一审核本院(系)应届毕业生和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列出拟授予和不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核。 2.根据《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学生在结业离校后,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只有一次申请未通过课程的补考机会。学生可选择在结业离校后的第一或第二学期(即结业离校后当年的秋季学期或次年的春季学期),按规定时间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的补考申请。若补考通过,由学生本人于补考所在学期的第十三教学周向院(系)提交书面的《上海外国语大学结业生换发毕业证书后学士学位申请表》,院(系)初审通过后,将该生列在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中,报教务处审核。 3.教务处审核各院(系)提交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于第十七教学周为其授予学士学位。 (二)对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 1.由应届成人本科毕业生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成人教育学院按本细则规定提出推荐名单,并连同其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核; 3.教务处审核后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对其中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将对当事人或单位予以严肃处理。 本规定已经上海外国语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学校相关条文,自动失效。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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