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上外教〔2017〕5号】关于修订《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退学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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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外教〔2017〕5号                                                             签发人:杨 力
关于修订《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
本科生退学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我校从2016级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开始,实施完全学分制的教学管理制度。为加强对2016年及以后入学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退学工作的管理,教务处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完全学分制的精神,广泛调研,多方听取意见,修订了《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退学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退学规定》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7年3月28日
 
 
 
 
为规范普通全日制本科生退学工作,现根据《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 一学期中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达到或超过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10%者;
2. 自入学起,各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达到或超过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20%者;
3. 休学期满,未按规定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5. 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且不办理休学手续者
6.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7. 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六十学时者(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
8. 未在学校规定时间注册且无正当事由者;
9. 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经院(系)和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 学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并附上监护人意见和有效的国外高校入学通知书及其中文译件,经所在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第四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学生退学的后续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学生接到退学决定书后,须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 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计算并退还相应的学费。
3. 退学学生办完离校手续后,根据其学习年限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未满一学年者,发给学习证明,在校学习一学年及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未办理手续擅自离校的学生,学校将不出具相关证明,并注销其学籍。
4. 经确诊为患有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应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第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学校相关规定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入学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八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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