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教〔2017〕9号 签发人:杨 力 关于修订《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考勤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为加强对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考勤工作的管理,教务处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广泛调研,多方听取意见,修订了《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考勤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考勤规定》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7年3月28日
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考勤规定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若因故无法出勤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一条 学生每学期必须按学校教学日历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条 学生上课、参与社会实践(实习、军训、劳动、社会调查、咨询服务等)以及规定参加的集会、体育活动等均须严格遵守考勤和考核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缺席者,均按旷课处理(按当天实际授课时间计算)。 第三条 逢节假日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离校返校,因故须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必须经院(系)办公室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四条 学生上课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均按旷课处理。一学期内,学生迟到或早退每累计三次,则计旷课1学时。 对旷课1学时以上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旷课累计超过6学时者应责令其书面检查;旷课累计达12学时者,应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旷课累计达25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屡教不改,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60学时者应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应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因故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星期内(含)的由各院(系)领导批准;请假一星期以上的经各院(系)领导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请假期满,学生应向各院(系)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第六条 除突患疾病或突发事故外,学生请假必须事先办理手续,不得事后补假。请事假应严格限制,需有充分理由。期末考试一般不得请假,如确因特殊事故必须请假者,应向各院(系)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各院(系)领导和开课部门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批,否则以旷考论处。 请病假应由本校门诊部或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学校一般应从严掌握;请公假一律由有关部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其它各部门无权审批公假),并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登记备查。 第七条 学生申请赴境外探亲访友、旅游,应安排在国定节假日、寒、暑假进行。学习期间,一般不予审批。在境外探亲访友、旅游期间,遇患病或意外事故等,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八条 学生在一个学期内,请假缺课累计超过六星期者,应作休学处理,办理休学手续。某门课程缺课超过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应重新修读该课程。 第九条 学生上课和其他必须参加活动的考勤由班长负责;选修课、大班授课由任课教师抽查点名,并定期将考勤表上交各院(系)办公室。各办公室要有专人管理学生的考勤工作,及时掌握学生的考勤情况,正确地做好统计,按月公布学生考勤情况,及时向院(系)领导汇报,并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条 各院(系)应将学生缺、旷课的情况及时向教务处汇报。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 第十二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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