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教〔2017〕39号】关于修订《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认定(含学分转换)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9-03浏览:456设置


 

 上外教〔201739                签发人:   

 

 

关于修订《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认定(含学分转换)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教育部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将于201791日起实施。为更好贯彻执行这一规定,加强对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工作的管理,特修订《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认定(含学分转换)办法》。经校领导审核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认定

(含学分转换)办法》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7828       

附件

 

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认定(含学分转换)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认定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课程认定的前提条件和一般程序

1. 申请学生必须为我校全日制本科在籍学生。

2. 申请学生需填写相应申请表并提交成绩单原件。相关申请表必须经所在院(系)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核同意。

3. 课程认定申请受理以一次为限,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第二条  参加国家公派和校际交流项目学生,外校所修课程的认定与学分转换

一、原则与要求

1. 学生在外校所修读的课程内容应符合学生所在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

2. 学生赴外校学习前,须充分了解外校课程设置,在专业导师的指导下制定详细的修读计划,经院(系)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3. 原则上学生在外校每学期所修学分不得低于15学分(或课程数不得低于6门);学时数不得低于270学时。

4. 学生修读的外校课程及格方能认定为我校课程学分;学生转换后的课程总学分/总学时数不得超过学生在对方大学所修的总学分/总学时数。

5. 各院(系)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学生赴外校交流修读课程认定(含学分转换)细则,报教务处备案。

二、程序

1. 学生在外校学习期满返校后三个月内,向所在院(系)递交成绩单(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和课程简介;并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交流学生课程成绩与学分转换表”,提交所在院(系)。

2. 院(系)根据学生提供的上述材料,经院(系)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查后,认定可转换的课程;并在学生提交的课程成绩与学分转换表中填写转换后的课程名称、课程代码、学分,百分制成绩与课程所在的学期。

3. 院(系)将院(系)教学院长/系主任签字后的课程成绩、学分转换表,以及加盖核对章的学生外校学习成绩单复印件,一并提交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将转换后的课程成绩、学分和学时等信息录入成绩系统。院(系)留一份复核后的外校成绩单复印件存档。

三、其他

1. 外校修读课程转为我校课程,成绩记录在我校学生成绩单上加注“*”号。

2. 学生在外校修读课程不得转换为学生赴外校学习之前在本校修读的课程。

3. 学生因赴外校交流学习而不能在标准学制内完成学业,应按照学校规定申请延长学习时间;逾期未提出延长学习时间申请的,视情况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4、学生在交流期间无法通过学分转换方式获取学分的课程,由学生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校开课情况,合理安排时间修读。

第三条 校内转专业学生的课程认定

一、原则与要求

1. 在原专业已修读完成的课程与转入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对应课程的要求(课程代码)完全相同的,可以直接认定,无需办理手续;

2. 已修读完成的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可以直接认定,无需办理手续;

3. 其他经转入专业所在院(系)及相关部门认定可转换为转入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内相关专业课程的,学生需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转专业学生课程认定表”,经转入院(系)和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予以认定。转换后,原课程代码、学分与成绩均不做任何调整,仅作为转入专业毕业资格审核的依据。审核后的课程认定表由学生、院(系)和教务处各留存一份。

4. 无法确认为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内的专业课程学分可认定为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学分。同时不建议选修与转入专业相同或相近的通识教育选修课程。

二、其他

1. 本条仅适用于在校期间有转专业经历的学生。

2. 转专业课程认定只作为毕业资格审核的依据,成绩单不作任何调整。

3. 因转专业造成的学分总量超出培养方案总学分量5学分以上的部分,学校收取超额学分的学费。

4. 已转入新专业的学生,须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规定的学分。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按照转入专业的标准和要求审核,并按照转入专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位。

5. 转专业课程认定工作应于转专业当年秋季学期内完成。

第四条  注销学籍后的课程认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注销学籍后两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其中止学业以前在校取得的课程和学分按照学校规定可以认定的,学校予以认定。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学校相关条文,自动失效。

第六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实施办法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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