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教〔2017〕45号 签发人:杨 力
关于修订《上海外国语大学通识教育选修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规范我校通选课的管理,保证教学质量,进而完善学生知识结构、开拓学生视野、发展学生综合能力、加强学生全面素养、培育学生健全品格,根据《教育部关于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高〔2016〕2号)等文件精神要求,学校对原2014年5月颁布的《上海外国语大学通识教育选修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校领导审核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外国语大学通识教育选修课管理办法》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7年9月4日 附件
上海外国语大学通识教育选修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以下简称“通选课”)是本科教学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完善学生知识结构、开拓学生视野、发展学生综合能力、加强学生全面素养、培育学生健全品格的重要途径,是推进综合素养课程教学改革的重要抓手。为规范学校通选课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通选课的设置原则 第二条 通选课应有利于在人文、社会和自然等领域培养、拓展学生的问题意识与国际视野。强化学科交叉、专业融合和课程的综合性,实现课程模块化,拓展学生的知识面。 第三条 通选课应有利于学生在最基本的学科领域掌握认识和改造世界的不同思路、视角与方法。 第四条 通选课的设置应强调课程内容的价值导向性和思想引领性,偏重于人类社会形成的基本规范和恒久价值,注重对学生进行人文、科学素养和学识的培育,突出人文素质教育。 第五条 通识课教学应确保经典原著与现代新论并重,广博与专深相结合,综合性的课程与专门化的题材整合,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课程教育教学,突出综合素养教育。 第六条 通识课教学应积极进行改革,避免照本宣科,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促使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注重对学生思辨、批判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三章 通选课的管理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组织教师开设符合设置原则的通选课,并保证每学期通选课的正常开设。教务处负责汇总、整理各单位提交的通选课,落实教学安排。 第八条 一般在每学期的10-12周申报下一学期开设的通选课。新开课程必须提交规定样式的课程简介和教学大纲的电子版及书面材料。申报材料必须经学院(系、部)审核、签字同意后,汇总一并提交教务处,教务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开设,并将开设课程划归相应模块。 第九条 通选课学分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计入学生修业总学分。各专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培养方案中指定1-2门通识教育选修课,并和开课学院(系、部)协商,在相应学期以执行计划的方式开设,供学生选修。其学分计入学生修业要求学分。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不安排缓、补考,不及格者可重新修读该门课程或选修其他课程,重修成绩不覆盖该课程以往修读成绩。 第十条 各学院(系、部)教学秘书应将教师提交的课程简介和教学大纲于第12-14周报送至教务处,教务处将课程简介和教学大纲上传至教务处网站供学生查阅。学生选课一般安排在第14-16周内。学生选课完毕,教务处应及时下达开出课程的上课时间表,通知教师准备上课。教师及时将课程教学进度上传到“课程中心”的课程网站,以便于学生查询。原则上,通选课每班学生人数一般不少于15人。
第四章 通选课的教学 第十一条 开设通选课的教师原则上应有中级(含)以上的职称或已获得博士学位,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 第十二条 通选课的课程内容应重在启发思想、传授方法。 第十三条 通选课应开展研究型教学,避免灌输式的教学方法,培养学生主动学习的能力,使学习成为创造性思维的过程,在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四条 教学环节应由课堂讲授、课外阅读、课后作业、课堂讨论等组成。 第十五条 鼓励教师使用多媒体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在学校“课程中心”上建设课程教学网站。 第十六条 所用教材在教师推荐的基础上,学生按照自愿原则购买。 第十七条 学生要按学校的规定进行选课,并应积极参与教学过程。为合理分配课程资源,保证学生的学习质量和效果,学生每学期选修的通选课原则上不能超过7个学分,每学期选修的通识教育视频课程原则上不能超过2个学分。 第十八条 学习成绩的考核应突破课程学习结业时“一考定成绩”的模式,采用多种恰当的考核方法,进行综合评定,其最终成绩可记为百分制的分数或等级制。
第五章 通选课的质量监控 第十九条 教务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通选课的教学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听课、现场问卷、网上评教、座谈等方式对通选课开展教学质量跟踪。对不合格或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课程取消下学期的开课资格。 第二十条 对高质量的通识教育课程采取立项方式进行重点建设。 第二十一条 对通识教育进行广泛考察和研究,不断总结我校通识教育的经验教训,逐步完善通识教育选修课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14年5月颁布的《上海外国语大学通识教育选修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9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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