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教〔2017〕28号 签发人:杨 力
关于修订《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 本科生学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教育部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将于2017年9月1日起实施。为了更好贯彻执行这一规定,保障我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特修订《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管理规定》。经2017年6月30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管 理规定》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7年7月4日
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改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并作为衡量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以及学生毕业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学分制的有效实施有利于推进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有利于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 学习年限和毕业 第四条 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专业的学生应在三至六年学习年限内(含休学、保留学籍等因素)完成学业。 第五条 各专业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要求由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学生须修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方可毕业。 第六条 符合毕业条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规定》要求,无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七条 我校各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选修课是指为反映专业培养方向,扩大学生知识面,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根据学生本人意愿选择修读的课程。课程性质以各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相关条款为准。 第八条 理论教学通常每18学时计1学分,实验、习题、设计、研讨、上机等实践教学课程根据特点每27—36学时计1学分;暑假集中进行的专业实习实践课程原则上按照实际情况计一定量的学分;毕业论文(设计)一般计4学分;网络课程的学分计算另行规定。课程周学时与学分的对应关系按各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设置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学科竞赛、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所取得的成果,由学生申请,经所在院(系)认定,学生可以获得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具体办法参见《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办法(试行)》。 第十条 转专业、转学前所修课程和学分,由学生向转入专业所在院(系)申请认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国家项目或学校认可的国内外校际交流、国内外联合培养项目,所修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后可转换为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二条 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选课、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习费用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每学年向学生预收学费。学生须按规定预先缴纳学费,方可进行注册和选课。学校各专业的学费预收标准按照学生入学年度学校公布的预收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以所在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为核算基准,学生实际修读学分超出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总学分量5学分以上的部分,学校收取超额学分的学费。 第十五条 退学、休学、提前毕业、延长学习时间、参加校际交流等学费缴纳和结算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在办理毕业(结业、肄业)手续之前,学生须结清在校期间全部学费,方可办理离校手续离校。
第五章 选课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应在院(系)相关老师的指导下根据所在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及个人学业发展规划自主选课。选课时应先选必修课。对于有前后关系的课程,应先修读先修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八条 学校面向所有学生开放各专业大类平台课程,学生在选择大类平台课程时应注意课程的修读要求。在选课时还应避免课程修读时间的冲突。 第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安排在最后两学期,原则上要求学生必须完成或即将完成修读专业毕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才能进入毕业论文(设计)阶段,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原则上安排在最后一学期。 第二十条 鼓励、提倡学有余力的学生修读(辅修)双专业或双学位课程。学生完成相应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达到教学要求,可获得学校颁发的辅修专业证书或课程成绩证明。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课程成绩可按照百分计分法和五级计分法记载。百分计分法按照总分100记载课程成绩;五级计分法即按A、B、C、D、F记载成绩。 第二十二条 课程绩点按照百分制和五分制分别进行换算。换算关系如下所示: 表1 百分制分数与绩点之间的换算表
表2 五级制等级分与绩点之间的换算表
第二十三条 学分绩点依据课程绩点和课程学分计算,在各课程学分绩点基础上计算平均学分绩点(Grade Point Average,GPA)。百分制和五级制计算方法相同。 第二十四条 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平均学分绩点 = 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 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第二十五条 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原则上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二十六条 除有特别规定外,学生修读课程不及格,可以参加补考。补考及格课程的成绩一律以百分制中的60分或五级制中的D-记载。
第七章 双学位和双专业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4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学校根据人才需求,在专业设置权限内,自主设立并完善双专业、双学位等人才培养模式”,我校确有学习余力的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修读其他辅修专业。依据达到专业要求的不同程度,区分为“双专业”和“双学位”,按学分另行收费,修读课程成绩与主修专业课程成绩分别记录。 第二十八条 修读“双专业”的学生须完成该辅修专业基础课程与专业课修读,总学分不低于40学分;修读“双学位”的学生须完成该辅修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以及相应的实践教学环节、学位论文等课程的修读,总学分不低于60学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习,获得毕业证书的前提下,修满双专业的课程和学分,符合授予要求的,可申请获得相应辅修专业的“辅修第二专业证书”。修读双专业与双学位的学生,其学习时间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条 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习,获得学位证书及毕业证书的前提下,修满双学位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经审核合格,符合学位授予要求的,可申请获得相应辅修专业的“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也可以申请相应辅修专业的“辅修第二专业证书”,放弃“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申请资格。学生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的,只能获得“辅修第二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同一辅修专业,学生只可申请“辅修第二专业证书”或“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之一,不可同时获得。辅修专业证书应与主修学历证书配合使用,一般不单独作为学历证书使用。 第三十二条 我校辅修专业相关学生学籍及教学管理参照主修专业相关规定,学校依据各级文件精神另行制订单独的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2017年9月1日前入校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参照本规定执行。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也参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