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教〔2017〕62号 签发人:杨 力 关于修订《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 本科生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推进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改革,学校在原学分制收费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学分制改革实际情况,特修订《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收费办法》。经2017年11月9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收费 办法(修订)》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7年12月4日 附件 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收费办法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学分制收费的批复》(沪教委财〔2007〕41号)的要求,在学校原学分制收费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学分制改革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在籍学生学费收费管理工作。 二、收费标准 (一)学校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在培养方案中确定各专业学生应修总学分和每门课程学分。 (二)学校现行一般专业每学分学费标准为125元。 (三)学校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应修学分为核算基准。除以下(四)(五)(六)款外,超出培养方案规定毕业应修总学分量5学分以上的部分,学校按照125元/学分标准收取学费。 (四)学生所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学校给予一次补考,补考不收费。补考仍不及格可重新修读该课程,按照125元/学分标准缴纳课程学费,并在当学期缴清。 (五)学生如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学习成绩不满意,自愿要求重新修读该课程,则重修的课程学分计入教学计划之外学分,按照125元/学分标准缴纳课程学费,并在当学期缴清。 (六)学生期中退课,已修课程时长约占学期时长二分之一,该课程学分的50%计入教学计划之外学分,按照125元/学分标准缴纳课程学费,并在当学期缴清。 (七)提前毕业和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的学生,按实际修读课程学分总量缴纳学费。 (八)在学期间参加交流与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交流期间在外校修读课程按照学校课程认定办法认定学校课程学分。 学生交流期间其应缴学费按学校在籍学生学费标准执行,如上海市教委和物价局有明确文件规定按规定执行。 (九)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按照入学年度学校公布的该项目学费标准预缴学费。除该项目协议另有规定外,学生重新修读已修课程和期中退课分别按照第二条第(四)、(五)和(六)款缴纳相应学费。 三、管理程序 (一)收费方式采用预收制。财务处在每学年初按入学年度学校公布的学费标准预收学费。 (二)在学生因毕、结业办理离校手续之前,教务处将每位学生在校期间实际所修课程的总学分(不含重新修读课程和期中退课课程学分)报送财务处;财务处根据学分收费标准以及第二条第(三)款,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 (三)学生经学校批准中途退学,退学以前学期,按照实际修读课程学分计算学费;退学学期,从学校退学决议生效之日算起,在校学习时间少于本学期时长二分之一的,免计本学期修读课程学费;等于或超过本学期时长二分之一的,计收本学期实际修读课程学分对应学费的50%。学费在学生办理离校手续时结清。 四、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7年12月4日起执行,原《上海外国语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收费办法(试行)》(2010年)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教务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12月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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