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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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语[2006]4

  

各区县党委宣传部、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局、人事局、司法局、法宣办、语委,浦东新区社发局,各委、办、局党委宣传部门、人事教育部门、法制宣传教育部门、语文工作机构,各高校,市语委各委员单位: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051229日经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063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本市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它体现了国家的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要求,有关人员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用能力的标准,以及政府各职能部门对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的管理监督职责和执法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实施办法》的颁布,将有力地促进本市社会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水平的持续提高,推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长效机制的形成和完善;对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交际效能和工作效率,进一步推动科技和教育进步、提高市民科学文化和法律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做好《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贯彻《实施办法》要扎实做好全社会的学习宣传工作

各区县、各政府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将其作为“五五”普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紧抓好。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把学习宣传《实施办法》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宣传教育活动、与爱国主义和民族精神教育等结合起来。要通过开展街头宣传咨询、组织群众文艺活动、编印并面向社会发放相关宣传资料、设立公益广告牌、张贴宣传画、悬挂宣传横幅等形式,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实施办法》的主要精神和内容。

各新闻单位要将《实施办法》列为宣传工作的重点之一,通过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开辟专题、专栏,制作播出或刊发关于语言文字规范的公益广告,对有关人士进行专访,召开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座谈会,组织与群众互动的网络访谈等方式,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宣传舆论氛围。

各区县、各政府职能部门和有关新闻单位要加强制度建设,努力形成学习宣传《实施办法》的长效机制。要结合每年一度的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定期开展《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活动;要逐步建立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法制宣讲队伍,定期下社区、进校园、到各企事业单位,面向广大群众宣讲《实施办法》的指导思想、基本政策和主要内容。要不断创新宣传的形式和内容,力求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努

力提高《实施办法》的社会知晓率。

二、贯彻《实施办法》要着力做好重点领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国家机关、学校教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信息技术等部门和行业是《实施办法》规定的规范用语用字的重点领域,要加强学习、宣传,提高认识,从严要求,主动接受各界监督。要充分发挥好机关的“龙头”作用,学校的基础作用,新闻媒体的示范榜样作用以及公共服务的“窗口”作用,带动社会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水平的全面提高。

各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要继续以语言文字工作检查评估为抓手,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坚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通过评估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各重点单位落实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使本市语言文字工作全面走上制度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要继续以社会用语用字监测为手段,进一步完善“监督一反馈一整改”的监测工作机制、规范监测工作程序,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逐步形成覆盖全市的监测工作网络,切实加强对重点领域以及公共场所用语用字情况的实时监督监测,推动本市语言文字应用环境的持续改善。

三、贯彻《实施办法》要坚持以语言文字应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为核心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认真落实《实施办法》中关于为语言文字工作提供人员和经费保障的规定,切实加强本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语委办事机构的组织建设,列入职能科室或内设机构序列,落实专职人员和专项工作经费,建立工作规范,加强工作检查与考核,不断提高区县语委办事机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能力水平。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本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要落实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建立覆盖本区域的工作队伍和工作网络;要结合社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要整合工商、市容等各方面力量,切实加强区域内公共场所用语用字的监督管理,使语言文字应用的属地化管理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实施办法》关于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各司其职”的规定。《实施办法》中规定的与语言文字工作关系密切的人事、出版、文广、信息、工商、质监、民政、市政、公安、地名、劳动社保等部门,以及商业、金融、旅游、体育、卫生、铁路、民航、城市交通、邮政、电信等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不仅要落实领导分管、落实人员专管或兼管本部门的语言文字工作,而且要结合各自的业务实际,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在语言文字工作中依法有所作为。要抓紧制定下发本行业关于贯彻《实施办法》的意见或方案,进一步明确本行业语言文字工作的目标、任务,细化有关规范要求,明确相关的工作措施和步骤。同时,要努力寻找语言文字工作服务于本部门中心工作的结合点和突破口,努力在全行业内形成共识,逐步将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渗透到各项日常工作之中。

四、贯彻《实施办法》要努力探索协调有效的执法机制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公共场所用字的执法管理切实纳入本部门日常行政执法的工作内容。要建立规范的执法程序,探索有效的执法方式。要在重要的商业街区、人口集散地等积极开展执法试点,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逐步向全市推广。

各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对各类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努力提高本市语言文字工作干部队伍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一线执法人员的语言文字规范能力。政府法制部门应把《实施办法》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列入行政执法人员法制知识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贯彻《实施办法》要注意把握好国家的基本方针政策

各区县、各政府职能部门在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实施办法》的过程中,既要注意宣传“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字”,也要正确阐述《实施办法》根据国家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提出的关于方言、繁体异体字、外语、网络语汇等的使用规定,正确认识并把握好国家关于语言文字使用主体性和多样性和谐统一的方针政策。各高校、有关科研院所要加强对语言文字变化发展情况、社会语言文字应用情况的调查研究,为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对社会语言生活进行积极引导。

各区县、各政府职能部门要坚持以“积极、稳妥、逐步”为原则,推进《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要引导广大群众支持、参与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主动履行《实施办法》赋予的批评建议权,要注意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要注重发挥表彰的激励作用。市人事局、市语委等将定期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

六、要加强对学习贯彻《实施办法》的执法检查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教委、市语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于“十一五”期间,对各区县和各部门执行《实施办法》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推动全社会更好地贯彻实施《实施办法》。

  

                           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宣传部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

                      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六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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