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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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外语[2004]3号                                签发人:谭晶华

  

关于印发《上海外国语大学

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章程》(修订稿)的通知

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对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协调作用,明确各语委委员及相关单位工作职责,现修订《上海外国语大学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章程》,并下发给你们。请各委员及所在单位根据该章程,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配合学校做好语言文字工作。

  

附件:上海外国语大学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章程

  

上海外国语大学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印发  语言文字  章程  修订  通知                             

抄  送:各院(系、部)、各机关部处                                   

上海外国语大学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2004927日  

  

  

上海外国语大学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保障我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顺利进行,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授权下,组建上海外国语大学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并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委员会构成

一、委员会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相关部处负责人、学院(系)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以及相关专业教师构成。

二、委员会成员若干人。其中主任1人,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4人,由校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宣传部、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若干人,由相关部处负责人、学院院长(系、部主任)以及相关专业教师等参与此项工作的有关人员组成;秘书1人,由教务处有关人员担任。

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语委办” ),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语委办常设于教务处,其工作纳入教务处工作计划。 

第三条 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以及国家、市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关于语言文字的相关规定,拟定我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审议我校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检查我校师生员工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的情况,查处违反规定的事项,稳步推进我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四、协调上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对我校语言文字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外协调,发挥学校学科专业优势,推进城市语言文字工作。

第四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员应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工作,带领本部门落实语委工作计划。具体分工如下:

 1.学校党委管政策、定方针、抓保障;

 2.党委办公室、宣传部负责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的学习、宣传;负责学校各种媒体及出版物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情况的检查与落实,负责宣传橱窗的内容更新;

 3.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各种公务文书、公务活动、校内各种招牌、广告、海报、横幅使用规范汉字和普通话情况的检查与落实;

 4.教务处抓日常工作,开展调研和协调,负责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负责日常教学活动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情况的检查与落实,开设普通话训练课程及组织学生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并将达标情况统计上报等项活动;负责语言文字网络的建设与维护。

 5.团委、学生处负责组织“推普宣传周”活动及学生各种文艺、体育、科技活动,负责将普通话达标列入《学生行为规范》及《学生守则》,负责学生社团及其出版物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情况的检查与落实;

 5.人事处负责教师的普通话培训和达标持证上岗工作及将普通话纳入年度考核、评职、评优等工作;

 6.网络中心负责语言文字网络的建设与维护。

 7.语言文学研究所、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等教学科研单位抓语言文字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

 8.各院(系)对本部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上海外国语大学语言文字应用管理规定》等的情况负责;协同教务处负责组织学生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并将达标情况统计上报等项活动;

 9.各部、处对本部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上海外国语大学语言文字应用管理规定》等的情况负责。

二、学校保证必要的语言文字工作经费。

第五条 其他

一、委员有对本章程提出修改的建议权。

二、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三、本章程解释权属上海外国语大学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上海外国语大学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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