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语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进一步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促进各级各类学校在校学生的语言文字应用水平和应用能力提高,并养成规范使用祖国语言文字的良好习惯,2004年教育部、国家语委下发《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教语用[2004]4号,以下简称《意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创建活动在全国各地陆续展开。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基本思路是:认真落实“以语文教学为主渠道,并与常规教育教学、各种课外活动及校园文化建设相结合”的基本要求,以全面提高师生语言文字规范化应用水平和构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机制为目标,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提高。2007年,国家语委认定17个省(区、市)申报的171所学校(幼儿园)为首批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在第十届推普周期间予以通报并颁牌表彰。 为继续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国家语委决定于2009年开展第二批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级示范校申报的基本原则和条件 1.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应从各省(区、市)已认定命名的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中产生。各地要依照《意见》中有关“国家级示范校的基本要求”,并结合本地区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的实际情况,及近期国家语委部署的“中华经典诵读”等活动的开展情况,在符合条件的省级示范校中择优遴选申报国家级示范校。2009年4月30日之前尚未认定省级示范校的省(区、市),暂不参加第二批国家级示范校的申报认定。 2.申报的国家级示范校应具有多方面代表性,尽量覆盖中小学校、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以及幼儿园等各级各类学校,要特别注重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示范校的创建申报工作。 3.教育部直属高校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省份示范校的创建和申报。 二、国家级示范校的申报程序及报送材料要求 1.第二批国家级示范校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从本省(区、市)已命名的省级示范校中择优排序申报,申报数额不超过15所。 2.申报材料包括: (1)第二批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名单排序表 (见附件1); (2)第二批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见附件2); (3)各申报学校工作自评报告(内容包括学校概况介绍、参加示范校创建活动的经验体会、自评过程及省评结果、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经验、特色与成果展示等)。 三、第二批国家级示范校的申报、认定时间 1.各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在2009年5月31日前将申报第二批国家级示范校的材料(文字版各一式2份,电子文档1份)报送至教育部语用司推普处。联系电话:010-66097810;传真:010-66096681;电子邮箱:tuipuchu@moe.edu.cn。 2.除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之外,还将对部分学校进行抽查、评估。通过审查认定的第二批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由国家语委命名、颁牌并通报表彰。 四、加强领导,推动示范校创建活动健康发展 各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应以此次国家级示范校申报、认定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近年来本地区示范校创建活动的经验,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第二批国家级示范校申报的组织评选工作。 国家语委对已认定命名的国家级示范校将组织进行不定期复查,对示范作用突出的学校将进一步宣传,对明显退步、达不到标准的学校,撤销其国家级示范校称号。 附件:1、第二批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名单排序表 2、第二批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