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语言文字工作常识问答 (一)我国的语言文字工作以哪一部法律为依据?其重要内容是什么?其主要特点是什么? 我国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名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2000年10月31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并已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以及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信息技术产品、广告、招牌、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和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等方面的使用作出了规定。其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重在引导。这部法律定位于“引导”法而不是惩戒法,该法定位于“引导”,顺应了语言文字自身发展和使用的规律,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国情。语言文字问题不同于其他问题,简单地进行处分或处罚并不能真正有效地解决问题,收到实效。语言文字立法的目的,是引导公民共同遵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 2.实事求是。这部法律的制定从我国现阶段语言生活的实际和语言文字自身发展演变的特点、规律出发,正确处理了推行语言文字规范与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丰富、发展的关系问题,以及语言文字的主体化与多样化的关系等问题,因而科学、适用、可行。 3.刚柔相济。刚柔相济体现在法律条款中,就是既坚持原则,又有一定的弹性。在贯彻国家语言文字基本政策上,这部法律原则性相当强。我国实行“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语言文字歧视”、“各民族都有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的语言文字基本政策。这次立法,把“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上升为法律,有利于更好地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 4.简明扼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虽然只有四章28条,但高度精炼,重点突出,带有一定的前瞻性,学术上留有余地。 (二)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有何重要意义?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国家,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用法律的形式确定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有利于促进地区间、民族间的交流;有利于普及文化教育,发展科学技术,提高社会信息化水平,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实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这部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将全面走上法制的轨道,对于促进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大事记 1.1949年10月10日,根据毛泽东主席的指示,新中国最早的全国性文字改革团体“中国文字改革协会”成立。之后又分别成立了“中国文字改革研究委员会”、“中央文字问题委员会”和国务院直属的“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 2.1955年10月,全国文字改革会议和现代汉语规范问题学术会议先后召开,简化汉字和推广普通话的方针、政策、步骤等得以确定。 3.1956年1月28日,国务院正式公布《汉字简化方案》,又发布《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以此为标志,推行简化字、推广普通话进入实施阶段。这是我国当代语言规划史上的两件大事,对当时及以后我国的汉字简化和推广普通话及至整个语言规划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对我国的社会生活和语言生活也产生广泛的影响。 [说明:“历时50年后看来,汉字简化总的是合理、恰当、成功的,社会效果是好的,它便利人们学习和应用,对扫除文盲,普及教育,提高语文素质,发展经济、文化、科技,继承和传播中华文化等,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在,简化汉字在国内已成为法定的国家通用文字规范汉字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地区各领域广泛应用;在国外,汉字文化圈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地使用简化汉字,国际上学习汉语的人也大多使用简化汉字。据联合国《2005年世界主要语种、分布和应用力调查报告》报道,从2008年起,“联合国将不再同时发行简繁两种汉字文本,只保留简体文本”。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决定,对简化汉字国际化具有深远的影响。”----引自国家语委原副主任陈章太《我国当代语言规划史上的两件大事》] 4.1958年2月11日,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批准推行《汉语拼音方案》。 5.1982年通过的新《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6.1985年,国务院决定将原“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改名为“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7.1998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并入教育部,对外保留牌子,教育部主管全国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 8.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开始施行,19个地方法规和规章相继发布实施。 9.2006年,上海市颁布《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四)上海市颁布《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有何重要意义?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05年12月29日经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本市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它体现了国家的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要求,有关人员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用能力的标准,以及政府各职能部门对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的管理监督职责和执法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实施办法》的颁布,将有力地促进上海市社会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水平的持续提高,推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长效机制的形成和完善;对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交际效能和工作效率,进一步推动科技和教育进步、提高市民科学文化和法律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五)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主要应加强哪些方面的工作? 1.贯彻《实施办法》要扎实做好全社会的学习宣传工作 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把学习宣传《实施办法》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宣传教育活动、与爱国主义和民族精神教育等结合起来。 2.贯彻《实施办法》要着力做好重点领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要充分发挥好机关的“龙头”作用,学校的基础作用,新闻媒体的示范榜样作用,公共服务的“窗口”作用,带动社会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水平的全面提高。 3.贯彻《实施办法》要坚持以语言文字应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为核心 4.贯彻《实施办法》要努力探索协调有效的执法机制 5.贯彻《实施办法》要注意把握好国家的基本方针政策 6.要加强对学习贯彻《实施办法》的执法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