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上海市公共场所中文名称英译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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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场所中文名称英译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沪语委〔20047

  

市语委各委员单位,各区县、高校语委:

《上海市公共场所中文名称英译专家委员会章程》是上海市公共场所中文名称英译专家委员会组织行为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委员会的性质、任务、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以及委员会履行相关职能的规范程序,该文件已于2004831日经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上海市公共场所中文名称英译专家委员会章程

  

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四年九月七日

主题词:语言文字 机构 章程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附件:

  

上海市公共场所中文名称英译专家委员会章程

2004831日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公共场所中文名称英译专家委员会的组织行为,保证委员会在全市公共场所中文名称英译方面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以利全市公共场所英文译名使用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市公共场所中文名称英译专家委员会是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场所英文译名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各款、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成立的,是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的学术研究机构和审核机构。

第三条 上海市公共场所中文名称英译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研究制定全市公共场所中文名称英译规范(中文名称英译的原则和方法);
(二) 对全市公共场所英文译名使用进行审核认定;

(三) 协调处理本市公共场所中文名称英译方面有争议的问题;

(四) 为社会规范使用英文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条 上海市公共场所中文名称英译专家委员会由各界专家组成。

(一) 人员构成:人员由英语语言学以及汉英翻译专家、汉语语言学专家、社会学专家、法学专家等构成,并根据需要增补和更替。

(二) 人员资质:大学以上学历,从事相关研究10年以上,并具有一定的科研成果。

(三) 人员产生:通过单位举荐与社会招募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经资质审定、社会公示后,由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任命并颁发聘书。

第五条 上海市公共场所中文名称英译专家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调、处理委员会的内部事务。秘书处由3位英语专家委员、1位汉语专家委员、1位法学专家委员共5人组成,由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秘书处聘用专兼职工作人员,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上海市公共场所中文名称英译专家委员会委员拥有以下权利:

(一) 参与讨论、制定本市公共场所中文名称英译规范;

(二) 在委员会内阐述和发表关于公共场所中文名称英译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上海市公共场所中文名称英译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自觉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无故连续缺席3次委员会活动,作自动离任处理);

(二) 严格按照委员会各项决议的精神和要求,开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自觉维护委员会的社会权威;

(三) 认真、及时地完成委员会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 上海市公共场所中文名称英译专家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讨论、交流工作情况,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

第九条 上海市公共场所中文名称英译专家委员会的各项决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产生。

第十条 上海市公共场所中文名称英译专家委员会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英文对译规律,研究制定全市公共场所中文名称英译规范,包括普遍适用的《上海市公共场所中文名称英译基本规则》和分领域(行业)的英译规范。程序如下:

(一) 秘书处草拟初稿以及起草说明,并抄送各委员征求意见。

(二) 组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就初稿进行审议讨论(必要时,应多次召开审读会议,以协调各方意见;涉及相关领域的,应邀请该领域主管部门及有关专家共同参与)。

(三) 秘书处在委员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形成表决稿。

(四) 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表决。表决会的委员出席人数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表决会可邀请新闻媒体和市民旁听。

第十一条 经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的各项中文名称英译规范,报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颁布施行。

第十二条 上海市公共场所中文名称英译专家委员会应社会需要,依据各项中文名称英译规范的基本原则,对公共场所英文译名使用(中文词语或短语的英译)进行审核认定。程序如下:

(一) 申请人(包括机关、单位和个人)以书面形式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向委员会提出审核申请,提供需要审核的中英文对照的名称文本。

(二) 委员会秘书处将申请人提交的中英文对照的名称文本分发至各英语专家委员征求意见。

(三) 各英语专家委员以书面形式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将审核意见(是否认可该名称的译法,如不认可的应提出建议译法)报秘书处。

(四) 秘书处在综合各英语专家委员审核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最终审核意见,回复申请人。秘书处确定最终审核意见的原则如下:

1.认可该名称译法的英语专家委员达到三分之二的,即认定为正确。

2.认可该名称译法的英语专家委员不足三分之二的,秘书处根据各英语专家的意见提出建议译法,并再次征求各英语专家意见,然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最终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上海市公共场所中文名称英译专家委员会应社会需要对公共场所英文使用(中文句、段、篇的英译)进行审核认定。审核实行三审制,由秘书处指定三审人员,并在三审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最终审核意见,回复申请人。

第十四条 上海市公共场所中文名称英译专家委员会负责协调处理本市公共场所中文名称英译方面有争议的问题。程序如下:

(一) 秘书处定期汇总社会反应强烈的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二) 秘书处将初步审核意见并附有关情况说明,分发至各位委员征求意见。

(三) 秘书处在综合全体委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有关问题提出最终认定意见,报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或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五条 上海市公共场所中文名称英译专家委员会为社会规范使用英文提供政策、业务咨询和代为翻译等服务。

(一) 委员会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解答社会各界提出的关于中文名称英译方面的疑难问题(如涉及审核请求的,应按照本章程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 委员会为社会提供代为翻译的服务。程序如下:

1.申请人(包括机关、单位和个人)以书面形式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供清晰、详尽、规范的中文文本。

2.委员会秘书处委托有关专业机构,按照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中文名称英译规范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将申请人提交的中文文本翻译成英文,形成中英文对照文本。

3.委员会按照本章程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有关专业机构提交的中英文对照文本进行审核。

4.委员会秘书处根据审核结果,形成最终的中英文对照文本,回复申请人。

第十六条 上海市公共场所中文名称英译专家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必需的经费由市财政按年度划拨;依申请人申请进行审核和代为翻译的,委员会委托有关机构,按照国家和上海有关的收费标准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委员会成立之日,经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载自《上海市语言文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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